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惠利(董事)
被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張正杰(理事長)
參 加 人 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傑(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訴訟的結果,
第三人的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
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辦理「108 年勞動法令研習活動」採購案的招
標,不服被告決標給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
被告以108年8月1日北市水企工組字第108047 號函復異議處
理結果。原告仍不服,經
申訴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請求確認決標處分違法,並請求被告給付申訴費用新臺幣
3 萬元及利息等。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的起訴有理由,
則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決標處分而成為得標廠商的權
益將受損害,有使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
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