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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惠利(董事) 被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張正杰(理事長) 參 加 人 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傑(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 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辦理「108 年勞動法令研習活動」採購案的招 標,不服被告決標給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 被告以108年8月1日北市水企工組字第108047 號函復異議處 理結果。原告仍不服,經申訴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請求確認決標處分違法,並請求被告給付申訴費用新臺幣 3 萬元及利息等。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的起訴有理由, 則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決標處分而成為得標廠商的權 益將受損害,有使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 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