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阮進德
阮閎緯
阮桂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曾伯軒 律師
參 加 人 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素堅(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2日以府都新字第10830217323號函(下
稱原處分)
核定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樺建設公司
)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66
-2地號等34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
系爭權
利變換案)。原告為
上開34筆土地中之同小段234地號土地
共有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立樺建設公司為系爭權利變換案之實施者,本院認為
撤銷
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主張有理由時,立樺建設公司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