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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宏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德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磽P上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19號勞動基準法事件終結確定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 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事實概要:  ㈠原告從事貨運業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前經桃園市 政府勞動檢查處於民國107年2月7日及12月12 日派員實施勞 動檢查,發現原告未全額給付其所僱勞工錢○丞工資,且未 依法計給特休未休的折算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 項及第38條第4項規定。被告分別以107年5月7日府勞檢字第 1070089178號及108年1月7日府勞檢字第10703006551號裁處 書,各裁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確定。  ㈡後來被告以108年4月26日府勞檢字第10800491051 號函,限 原告於108年5月6日前給付錢○丞合計6萬2,974 元的工資( 下稱108年4月26日函)。原告未於指定日期前給付,被告以 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於108年5月27日作成府勞 檢字第1080128519號裁處書,處罰鍰2 萬元,並公布原告名 稱及負責人姓名(下稱原處分1)。原告就原處分1提起訴願 。勞動部以109年1月9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7023 號訴願 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1)。  ㈢被告續以108年8月16日府勞檢字第1080203344號函限原告於   108年9月16日前給付錢韋丞合計6萬2,974元的工資(下稱原   處分2)。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勞動部以109年2月17 日勞   動法訴二字第1080021118號訴願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 2   )。原告仍不服,就訴願決定1、2提起本件訴訟。 三、被告以原告未履行108年4月26日函限期給付工資,以原處分 1裁處罰鍰2萬元,並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繼以原處 分2限期給付工資,則被告作成原處分1、2是否適法,以108 年4月26 日函合法、有效為前提,而為本件裁判的先決問題 。為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的勞費,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 第2項規定,於審理108年4月26日函的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1 9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