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黃錦(董事)住同上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
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
簡易程序:……二、因不服
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
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
訴願決定及被告民國108年7月
11日府勞外字第1080168827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
)20萬元罰鍰之處分。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係在
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
○○區縣○路○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