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田嶋達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彭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材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擔任原告企業工會第11屆理事長,於民國107年2月
13日在107年年度目標及績效評核表(下稱
系爭評核表)目
標認知欄位上簽名同意考核項目,原告主張因參加人於108
年4月間拒絕按評核程序先填寫自評分數,更表示不再參與
原告公司之考評制度,經參加人直屬主管李泰利經理給予79
分考評,復經上級主管吳建忠特助審核時將考評修改為0分
,
嗣原告依據系爭評核表,未發給參加人107年終特別紅利
獎金。參加人不服,向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
決,經被告以109年1月10日108年勞裁字第33號不當勞動行
為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處分)主文第1項確認原告於108年5
月30日發給參加人107年年終特別紅利新台幣(下同)0元之
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於主
文第2項命原告應於原處分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發參加人10
7年年終特別紅利145,260元,並將補發之證明送交被告存查
,及於主文第3項駁回參加人其餘裁決請求。原告不服,遂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主文第1、2項確認
原告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及應補發參加人107年年終特別紅利
部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
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
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