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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9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田嶋達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彭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材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原告企業工會第11屆理事長,於民國107年2月 13日在107年年度目標及績效評核表(下稱系爭評核表)目 標認知欄位上簽名同意考核項目,原告主張因參加人於108 年4月間拒絕按評核程序先填寫自評分數,更表示不再參與 原告公司之考評制度,經參加人直屬主管李泰利經理給予79 分考評,復經上級主管吳建忠特助審核時將考評修改為0分 ,嗣原告依據系爭評核表,未發給參加人107年終特別紅利 獎金。參加人不服,向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 決,經被告以109年1月10日108年勞裁字第33號不當勞動行 為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處分)主文第1項確認原告於108年5 月30日發給參加人107年年終特別紅利新台幣(下同)0元之 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於主 文第2項命原告應於原處分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發參加人10 7年年終特別紅利145,260元,並將補發之證明送交被告存查 ,及於主文第3項駁回參加人其餘裁決請求。原告不服,遂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主文第1、2項確認 原告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及應補發參加人107年年終特別紅利 部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 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 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