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瑋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啟川(董事)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申訴審議委員會中 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訴108025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4點所示事項,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第1項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2項)撤銷訴 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1 項規定。」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 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 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第1項第1款人、機關或團 體之關係。……」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 。……」又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 決定。」準此,原告起訴如有上述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之情 事,於審判長限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下稱招標機關)代辦臺 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下稱洽辦機關)之「108年度游 泳池設施設備改修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招標 方式採公開招標,決標方式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預 算金額為新臺幣576萬9,127元。第1次公告招標時,因未達 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第2次公告招標時,計有原告及訴外 人新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新歐公司)投標,經評選審查後 ,2家投標廠商得分均為及格,經比價結果,最低標為新歐 公司,故招標機關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決標予新歐公司,並 以108年7月1日府授工聯字第1083013635號函(下稱108年7 月1日函)檢附決標紀錄表通知原告及新歐公司,另副知洽 辦機關。嗣原告於108年9月16日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並副 知洽辦機關,主張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第39點規定不允許提 出替代方案,得標廠商新歐公司卻以替代方案履約,因洽辦 機關未於系爭採購案開標前公告可以提出替代方案,致其無 法提出價格較優惠之替代方案而未能得標。案經洽辦機關以 108年9月19日北市長安國小總字第1086006011號函復異議處 理結果為不受理,原告復不服洽辦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以 108年10月4日申訴書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共工 程會)提出申訴,經公共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2項 規定,移請臺北市政府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臺北市申訴審 議會)辦理,由臺北市申訴審議會以109年1月15日訴108025 號申訴審議判斷駁回申訴,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 訟。 三、本件原告起訴狀中所載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本院卷第11頁),嗣經原告當庭陳明其所爭執之 原處分乃招標機關108年7月1日函,且對於洽辦機關之異議 處理結果及臺北市申訴審議會之申訴審議判斷亦有不服,並 當庭更正訴之聲明為:「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 判斷均撤銷。」(本院卷第140頁)。揆之上開規定,本件 自應以原處分機關即招標機關臺北市政府為被告,是原告於 起訴狀列洽辦機關為被告,核屬誤列,當屬未依行政訴訟法 第24條第1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合法之當事人。 四、本件因有上述起訴不合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2項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本件被告為臺北市政府,並應依同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 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機關所在地、其代表人姓名(柯文 哲),及其與被告機關之關係(市長)、住所或居所(即被 告機關地址),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五、原告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