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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劉賢志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 參 加 人 唐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士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邱士誠以係參加人之代表人,檢附變更登記申請書、民國10 8年4月22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董 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召集權人持股證明及請求返還參加人 印鑑章事件之民事起訴狀等書件,申經被告108年5月20日經 授中字第10833287610號函(下稱原處分1)以參加人申請修 正章程、公司所在地變更、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等 變更登記,准予登記;留存之公司印鑑變更,准予備查。嗣 原告檢附變更登記申請書、108年5月3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等書件,申經被告108年5月21日經授中字第10833286290號 函(下稱原處分2),以108年5月3日股東臨時會係無召集權 人所召集,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申請參加人改選董事監察 人變更登記,與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原告對原處分1及原 處分2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1之申請人,而原處分1及原處分2乃 屬利害關係相反,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1及原處分2,本件判 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