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許毓民律師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656670號、109年3月23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461130號、第10800264740號裁處書,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後,原告之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由潘祖蔭變更為廖麗生,並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至13頁),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一)原告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申請許可經營之「中天新聞台」頻道,先後播送下列節目:
1.於民國108年3月28日下午3時33分許,在其製播之「大政治大爆掛」節目中,播出標題為「拚外交、農漁產滯銷綠色執政一千零一招:撒錢」,並含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內容(下稱
系爭節目一)。
2.於108年6月19日上午8時32分許,在其「中天晨報新聞」節目中,播出主標題為「驚!登革熱疫區拉警報噴藥惡夢居民心驚」,且其影像畫面左上角標示「卡救命錢養蚊滅韓?」之副標題,並含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內容(下稱系爭節目二)。
3.於同年7月1日晚間6時58分許,在其「1800晚間新聞」節目中,播出主標題為「蔡救印越登革熱年逾8百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且含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內容(下稱系爭節目三)。
(二)
嗣經被告召開109年2月12日第895次委員會議(下稱系爭委員會議)審認系爭節目一由來賓謾罵
行政機關首長,並指稱農產品價格及相關資訊,節目未經事實查證,主持人亦未進一步詢問,以不完整偏頗資訊,誤導民眾認知、判斷及接受正確資訊權利,影響市場交易與價格秩序,恐損及農民利益,並造成民眾對政府就農產品產銷工作之誤解,致損害
公共利益;系爭節目二未將108年中央已提供高雄市例行登革熱防治補助費,及高雄市政府申請「登革熱防治費」相關程序、時序、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協助審查補助款與向行政院申請等相關訊息,一併提供民眾知悉,以不完整偏頗訊息,誤導民眾認知及判斷,造成民眾對政府防疫工作之誤解;系爭節目三主播及記者口說時均以肯定語句稱中央政府卡高雄市政府申請登革熱防疫經費,並未將108年中央已提供高雄市例行登革熱防治補助費及高雄市政府申請「登革熱防治經費」相關程序、時序等相關訊息,一併提供民眾知悉,以不完整偏頗訊息,誤導民眾認知及判斷,造成民眾對政府防疫工作之誤解,故系爭節目一至三均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遂依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第53條第2款規定,分別以109年3月13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65667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一)、109年3月23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46113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二)及109年3月23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26474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三)裁處原告
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60萬元、40萬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一)新聞之製播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行政法院得進行高密度審查
本件爭議涉及新聞製播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不涉及高度屬人性的決定、預測或評估性質之決定或高度專業技術之決定,亦非政策走向或計劃性之決定,被告並未享有
判斷餘地。況且,原處分對人民
財產權及新聞自由造成限制,亦有涵攝錯誤及明顯違背「事實與意見」區分之解釋法則等諸多
違誤,故行政法院自得介入審查。
(二)被告委員會議未依法進行決議,故原處分一至三均屬違法
1.依被告所訂定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下稱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第3點、第9點規定,被告所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下稱諮詢會議)之組成,依法須符合一定性別、職業之比例,且諮詢會議之主席不得參與議案建議處理勾選及簽註意見,另諮詢會議之結論應為「應予核處」、「發函改進」及「不予處理」之三種類型。依被告所提出108年第11次諮詢會議之會議紀錄記載,該次會議就系爭節目一之討論結論為「發函改進」,且諮詢委員中僅5位諮詢委員認為系爭節目一已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並未逾半數,而該5名諮詢委員所持理由,顯然對於節目來賓謝寒冰之言論有所誤認,然被告卻罔顧諮詢會議多數意見為「發函改進」,未附具任何討論或說明,即驟然認定系爭節目一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而以原處分三
裁罰原告,是原處分三之作成程序,顯屬無正當理由而為
差別待遇,違反
平等原則。
2.諮詢會議為法定機關,而諮詢會議設置要點及「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建議作業原則」,賦予諮詢會議審酌個案事實與法規
構成要件是否相符之權限,亦明確規範召集諮詢會議之時機、組成諮詢會議之方式、召開會議之法定門檻、作成處理建議之審議方法及表決門檻,故諮詢會議之意見,誠具有
法律層次之重要意義。被告之「獨立行使職權」,誠與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35號判決
所稱「避免
公權力機關片面解讀、管制言論內容,減損憲法保障
言論自由之意義」相違。
3.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下稱通傳會組織法)第10條第3項前段規定被告設置委員7人,故委員會議決議之通過,應有4位以上之委員「同意」,方屬
適法。又依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如必須參與發言,須聲明離開主席地位行之,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方得加入表決,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依系爭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
所載,該次會議係以B委員擔任主席,由A、C、D委員出席會議,但主席B委員均實質參與系爭節目一議案(即該次會議第6案)及系爭節目二、三議案(即該次會議第5案)之討論,言論內容主導會議走向,其更似參與該等議案表決,有違會議規範。且系爭節目二、三之議案中,未見C、D委員有何意見表示或同意之表決,即逕由B委員指示內容處處長繕寫處分內容,並宣布作成決議。系爭節目一之議案中,亦未見任何表決過程或投票結果,僅由B委員稱「……違法性認識應該是有超過一半,有7位認為是違法。」、「……我建議是用第27條第3項第4款來
予以裁處,……如果各位沒有意見,我們就是用第27條第3項第4款的規定處理,核處40萬元……」,可見該次會議根本未有4位委員之同意即作成決議,是原處分一至三均屬違法。
(三)原告製播系爭節目一至三,均已盡事實查證義務
1.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釋字第656號解釋陳新民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及釋字第577號解釋意旨,憲法對於新聞媒體的保障,除一般人民的言論權外,尚有新聞自由保障的「加持」,而為後者所涵括。因此其保障享有關涉國家民主憲政發展的高度法益,而邀得憲法最高度保障。而在現代生活中,若要求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因此須考量媒體在多元社會下必須「快速且大量」提供資訊的行業特性予以「減壓」,故對於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
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不以有無平衡報導為唯一判斷標準。
2.就系爭節目一之內容而言,
乃節目來賓謝寒冰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個人公務表現之評論,屬於其對政府官員施政作為是否適任等公共事務之意見表達,性質上並非新聞,並無事實查證原則之適用,縱認有該原則之適用,108年間嘉義鳳梨價格崩盤,亦有諸多媒體報導
可參,謝寒冰僅係加以引述並說明農委會補助收購之行為,呼應鳳梨價格崩跌之事實為真,且農委會之新聞稿中亦稱:「嘉義產區價格較低係因該區溫度較低,果酸不易代謝,糖酸比低,不受市場青睞」、「輔導加工業者以每公斤8元以上收購」,故農委會也承認部分產區價格低落之事實,且農委會之新聞稿亦與媒體之報導相符,是謝寒冰所述內容,並非空穴來風,已盡事實查證義務。
倘若行政官員個人自認名譽受損,自可要求行為人道歉或提起司法救濟以回復名譽,況且系爭節目一已於節目中清楚標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台立場」,已提醒、告知觀眾,來賓於節目中的言論,均係來賓個人主觀上對於公眾事務之意見表達,不代表原告之觀點,但作為「
獨立機關」之被告卻斷章取義,偏頗引用節目來賓謝寒冰之言論內容,而以節目來賓之意見表達,認定原告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並以「任由來賓謾罵行政機關首長」為由裁罰原告,自有違誤。
3.就系爭節目二之製播而言,該節目固屬新聞節目,但該則新聞係108年6月19日之晨間新聞,截稿時間為同年6月18日下午,而補助款之提撥,涉及款項之申請、審核、撥付等不同程序與階段,故新聞內容僅得依不同階段之事實,而為滾動式之報導與說明。依疾管署108年6月14日、同年月15日、16日之新聞稿、高雄市政府108年6月17日、同年7月1日及財政部108年7月1日新聞稿內容可知,高雄市政府早於108年2月間及同年5月21日,即在跨部會之蚊媒會議,提出登革熱防疫經費補助4635萬元之請求,
惟中央表示須待高雄市先自行動支第二預備金後,如有不足始予補助,且高雄市政府提出申請計畫書後,須待中央審核使得撥付。而高雄市政府係於108年6月14日函送計畫申請書申請經費補助,同年月19日衛福部雖回函同意補助款,但於同年月24日又再度發文要求經費須納入地方預算,並提供納入預算證明書及領據,且要求修正6項計畫,直到同年7月1日下午後,才撥付2660萬元給高雄市政府。另108年6月4日自由時報已以「傳高雄申請登革熱經費卡關?韓國瑜:很擔心疫情爆發」為標題,報導高雄市政府向疾管署爭取4000萬元經費執行防疫計畫卻無下文之事,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亦一再於臉書發文說明遲未得到中央補助之事,而同年6月18日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與行政院長蘇貞昌就是否已撥付防疫經費之事,亦各執一詞,因此原告才製播系爭節目二報導此事。
是以,高雄市政府與中央間對於是否已核撥補助款之認知雖有差異,但於系爭節目二製播時,高雄市政府所申請之補助款確實尚未發放,原告亦已確認防疫補助款尚未撥付高雄市政府,故系爭節目二之內容並非空穴來風、恣意杜撰,原告已盡事實之查證義務。
4.就系爭節目三之製播而言,固屬新聞節目,但該則新聞是原告所屬記者於108年7月1日上午,當高雄市前市長韓國瑜訪視市區時,採訪其對於登革熱防疫之看法,該則新聞是同日中午截稿,並將新聞稿件送到編審中心。另如前所述,中央政府係於108年7月1日下午後,始撥付2660萬元補助款予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因遲未獲得中央經費之補助,故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始於108年7月1日上午受訪時表示無法諒解中央政府何以持未實際撥附款項。因系爭節目三截稿時,已確認登革熱補助款尚未核撥,且該則新聞內容僅是播放高雄市首長對於經費申請心路歷程之意見表達,才會呈現「蔡救印越登革熱年逾8百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重砲轟蔡"頭殼壞去"韓:防疫根本一國兩制」等副標題。另基於新聞滾動式報導之特性,原告
嗣後得知中央政府已將
前開登革熱款項撥付高雄市政府後,
旋於108年7月2日中午12時30分許播放「登革熱領錢效率差?韓:中央要求6項修正才給錢」之後續報導,清楚交代款項申請、審核、修正、核發之時序,是原告就系爭節目三之製播,已善盡事實查證義務及媒體衡平報導責任。
(四)系爭節目一至三均未有損害公共利益之情事
1.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所定「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違法事由,必須以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之結果,
始足當之,故
縱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倘若未生損害於公共利益,亦不構成該款違法事由。系爭節目一是該節目來賓謝寒冰對於農委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個人公務表現之評論,本係就國家農業政策所為之批判,屬於政治性言論,自應受較高度的保障。其引述諸多媒體已
揭露之鳳梨價格崩盤之報導內容,只是作為評論行政官員施政優劣之依據,非用以否認農委會所稱鳳梨價格不實,而是為凸顯基層農民的產地價與農委會公布之市場販售價格有所差異,並無誤導市場價格秩序,節目來賓謝寒冰之言論縱然尖酸刻薄,亦屬對於公眾事務之意見表達,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難謂損害公共利益,況且,節目來賓謝寒冰係「事後」引述「鳳梨價格崩盤、政府介入補助」之過程,故該鳳梨價格產品之波動,已成為過去之事實,又如何能因節目來賓謝寒冰之言論復行影響市場交易與價格秩序?
2.系爭節目二、三製播後,中央補助款並未因此產生經費延滯撥補、或不予撥補之危險結果,高雄市民眾亦未因系爭節目二、三之製播,誤解政府防疫工作,致生恐慌、混淆或誤判登革熱有大爆發之危險結果。
遑論系爭節目二、三均涉及高雄市政府登革熱疫情防制工作之執行狀況,補助款是否「確實到位」得以用於防疫支出,至關重要,而屬具有公共利益之重要議題。是以,系爭節目一至三均未有損害公共利益之情事,並不該當裁罰要件,原處分一至三均屬違法。
(五)原處分一至三以其他違法、未經確定之處分,作為加重處罰之依據,難認合法
衛廣法並未明定
行政處分違法性判斷基準時點,自無從僅依原處分作成時之事實狀態為斷。審酌衛廣法第27條規範意旨,原告倘未有被告所稱2年內曾因相同違法事證遭裁罰之加重處罰事由,基於原告權利救濟有效性之觀點,應認原處分以未確定合法之前裁罰處分,作為提高裁罰金額之判斷,應屬違法,當予撤銷。原處分一、二以原告2年內曾因相同違法事證,經被告裁罰4次為由加計12分,因而加重裁處,由裁罰20萬元提高至裁罰60萬元;原處分三以原告2年內曾因相同違法事證,經被告裁罰1次為由,加計3分,因而加重裁處,由裁罰20萬元提高至40萬元,但被告先前裁罰,已有部分因違法遭撤銷,其餘部分原告則已提起救濟,現由行政法院審理中。被告以違法且尚未確定之裁罰處分作為加重裁罰之依據,自屬違法。
(六)聲明:原處分一至三均撤銷。
四、被告則以:
(一)行政法院應尊重被告判斷餘地,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
涉及專業事務,由獨立專家委員會形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
行政行為,
司法機關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僅在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得予以撤銷或變更。被告係由電信、資訊、傳播、法律、財經等專家學者組成之獨立委員會,透過合議制形成決策,以達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而本件事涉新聞專業,系爭節目一至三實涉及廣電媒體之特殊管制領域,被告所為原處分一至三,均係經諮詢會議討論,再由被告委員會以系爭委員會議審議後作成,且被告於作成原處分一至三前,均已先經過原告倫理委員會依自律機制先行審查,符合媒體自律原則,並無任何恣意濫權或其他違法情事,行政法院自應尊重被告之判斷,採取較低之
審查密度,僅在判斷有瑕疵時,始得撤銷原處分一至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
(二)被告已依法進行決議,原處分一至三均未違法
1.諮詢會議並非基於法律所設立,而是被告基於
法規命令設置,設置目的則係擴大公民參與及提供多元觀點,故納入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代表、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等組成諮詢會議,提供意見給被告參考,但被告職權之行使仍應回歸被告組織法之規定,由被告之委員以合議方式獨立行使職權,此由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第10點規定已明白表示,諮詢會議之意見性質上為資訊、意見的蒐集,僅做為被告審議之參考,並不當然
拘束被告,被告仍具有獨立判斷之最終決定權。本件原處分一、二,諮詢會議均作成「予以核處」之建議,故被告召開系爭委員會議參考諮詢會議之建議作成原處分一、二裁罰原告,於法並無不合。又關於原處分三諮詢委員雖作成「發函改進」之建議,惟細繹該次諮詢會議諮詢委員之意見,計有5位委員認為未涉違法,其於7位委員仍然認為已違法,而認定違法之委員中,5位認為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1位認為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1位認為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2項。
茲因多數諮詢委員仍認定系爭節目一內容已違法,且更有5位委員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故被告委員會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被告組織法、衛廣法等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透過合議作成仍予裁罰之決定,自屬適法。
2.被告係於109年2月12日召開系爭委員會議針對系爭節目二、三一併進行討論、決議(第5案),
斯時已參酌系爭節目二、三相關資料與諮詢會議意見,且會議中A委員表示:「當時確實也因為一整個事情先後順序的各方說法釐清之後,後來就決定針對這兩案,大家也可以看到諮詢委員意見上,基本上多數意見還算是滿明確的」等語,嗣後主席B委員確認各委員無其他意見後,以無異議認可方式作成決議而對原告予以裁罰。又系爭委員會議第6案則是針對系爭節目一進行討論、決議,與會委員A、B、C、D亦係參酌系爭節目一相關資料與諮詢會議意見後,經過討論作成裁罰之決議。依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本文、第1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被告委員7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而委員會議分別依序以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換言之,主席既為委員之一,會議決議應由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則主席參與會議討議並有表決權,自屬當然之理。又內政部
頒布之會議規範不適用於被告委員會之決議,且因通傳會組織法對被告委員會之表決權行使方式並無限制,授權會議主席依實際狀況決定,故無論以書面投票、舉手表決、甚至無異議認可之方式,均屬有效,是被告於召開系爭會議進行討論、決議後,主席依現場狀況採「無異議認可」之方式作成以原處分一至三裁罰原告之決議,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三)系爭節目一至三均已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1.衛廣法第27條第2項之「事實查證及
公平原則」,係指新聞節目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之前提下,提醒電視媒體在被賦予第四權之權利下,仍應注意新聞自律。而衛廣法第27條第2項之「新聞」及「評論」之區別,係新聞為以當下時事為基礎之事實陳述內容,評論則為意見表達。另依「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下稱電視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5、6款規定,新聞節目係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新聞報導則是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故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所稱「製播新聞」應可解釋為「製播新聞節目」,而新聞節目係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其他形式之節目。因此,製播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新聞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俱屬製播新聞之範疇,均有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是系爭節目一至三均屬製播新聞,
而非評論。
2.系爭節目
一節目來賓謝寒冰於108年3月28日下午3時35分許,在該節目中所陳述「……(主持人:(鳳梨)就像是當初1公斤1塊錢,他也是講說沒有、沒有,可是產地價格就是那樣。)前兩他才鬧了一個大笑話,當初我們中天不是最劣品質的大概1斤1塊,中等的3塊,最好的1斤5塊錢,結果他說沒有這回事,怎麼可能跌到這個價錢,結果這兩天他馬上說要補助了,1斤4塊8,補助1斤4塊8,表示農民本來賣的價錢比這個還要低……」等語,乃針對時事之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原告以此製播系爭節目一,自已該當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製播新聞」要件,原告並非對於節目來賓謝寒冰就鳳梨價格之陳述對原告進行裁罰,而係以原告製播系爭節目一時未對節目來賓謝寒冰陳述鳳梨價格之真偽進行事實查證而裁罰,故並無違反自已責任原則。又參酌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立法意旨,製播新聞之事實查證原則,目的在於避免取材片段等有報導失衡之情形,除新聞製播者於製播新聞時應對內容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外,對於事實陳述亦應完整,不得片段取材。而對於直播節目,可由直播前之節目流程安排,瞭解所邀來賓擬陳述之內容,於直播中透過主持人之發問或穿插平衡來賓之陳述,及於直播後播出政府單位之回應等方式,以符合事實查證原則,避免新聞內容偏頗失衡損害公共利益。本件原告對於節目來賓謝寒冰關於鳳梨價格之不實陳述未進行事實查證或進一步詢問,且檢視節目來賓謝寒冰言論,無非是陳述鳳梨價格下等品1斤1元、中等品1斤3元、上等品1斤5元
等情,但農委會早於108年3月17日即已透過新聞稿澄清鳳梨產地價格並非如此,則原告即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播放之鳳梨價格為真實,亦無理由僅片段播放節目來賓所述之鳳梨價格言論而捨棄
前揭農委會澄清新聞稿。又系爭節目一雖以直播方式進行,但原告仍應透過直播前與來賓確認節目流程、直播中透過主持人發問或言語平衡來賓之陳述、直播後播出政府單位回應以澄清、平衡來賓之發言,原告卻捨此不為,甚至並未詢問節目來賓有何證據資料提供
佐證,可見原告就系爭節目一關於鳳梨價格之內容,除無相當理由得確信其播放之內容為真實外,亦未一併呈現農委會澄清新聞稿之內容或其他查證所得資訊,而有片段取材之情形,故原告確實未盡事實查證之責,難認符合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事實查證原則。至原告雖提出台視新聞、民視新聞、中天新聞、ETTODAY新聞雲、今日新聞等新聞報導,主張已盡事實查證之責,但中天新聞即為原告製播,自不得循環論證以原告自己製播之節目作為查證之依據,且縱使是轉述其他來源之資訊,仍應善盡查證之責。遑論台視新聞製播日早於農委會之澄清新聞稿,民視新聞、ETTODAY新聞雲、今日新聞之新聞內容均有呈現農委會或其官員之回應,此益證系爭節目一確已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3.系爭節目二係於108年6月19日上午8時32分許播出,原告主張該則新聞之截稿時間為108年6月18日下午,縱原告所述為真,因疾管署早於108年6月4日以新聞稿澄清疾管署於108年初即
核定稍多於前年之861萬元登革熱防治款補助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登革熱防治事宜,對於高雄市另於108年5月21日行政院重要蚊媒傳染病防治聯繫會議提案請求登革熱防治所需經費4635萬元,在高雄市已著手辦理動支第二預備金後,如確有需求,將再循往例進行審查,給予必要之補助。疾管署再於同年月15日及16日以新聞稿重申上情。且諮詢會議委員共有9位認為「系爭節目二仍應有事實查證之流程」、「該則報導標題及內容未提供清楚之查證資訊」、「高雄市政府已在6/14項中央申請經費,可知行政院不
是故意不撥款項『卡韓』,系爭節目二未盡查證義務,確認重要事實資訊」、「以不完整偏頗資訊誤導民眾」、「行政院以『核准』但電視台卻未向行政院求證」、「未進行事實查證,而且當天行政院已核定款項,實在無法說行政院不撥款」、「在中央補助款部分,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等情。從而,系爭節目二播出時,中央政府已有補助高雄市政府,絕非新聞報導所稱之裝傻、未予補助情形,且此情於疾管署網站可輕易查得,並無困難。
詎原告卻未予查證、平衡報導,顯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至明。
4.系爭節目三係於108年7月1日晚間6時58分許播出,核其內容是報導衛福部提供印尼、越南登革熱防治經費,卻未將108年中央政府已經提供高雄市政府例行性登革熱防治經費等相關訊息一併報導。又疾管署早於108年6月4日、15日及16日以新聞稿多次澄清,已如前述,且108年6月19日、28日及30日疾管署新聞稿亦分別說明行政院於108年6月19日已核定補助地方政府1億1854萬2000元,並經衛福部同意先行核撥2660萬元予高雄市政府在案。另我國與其他國家進行防疫交流,向以平等、互惠、相互尊重、相互學習的精神與方式進行,與越南、印尼進行之結核病、登革熱防治合作,自106年即開始進行,並無不幫高雄市防治登革熱,卻幫越南、印尼之情形等情。況財政部於108年7月1日之新聞稿亦已說明財政部於108年7月1日下午即已撥付2660萬元補助款與高雄市政府,然原告均未予查證、澄清,自已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至原告雖主張該則新聞係於108年7月1日上午採訪韓國瑜後,於同日中午截稿並將新聞稿件送至編審中心,編審中心通常僅查新聞稿件有無錯別字、播出順序、新聞牌面文字設計,且基於新聞滾動式報導之特性,於翌(2)日中午12時30分已另以新聞交代款項申請、審核、修正、核發之時序,以善盡衡平報導之責
云云,然縱原告所述為真,自截稿至播出時事實狀況若已有改變,原告仍應負有變更新內容或由新聞主播以口語澄清之方式處理,而非任由錯誤新聞播放,故原告以此主張免責,亦非可採。
(四)系爭節目一至三均損害公共利益
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損害公共利益」,係指損害民眾獲取事實之權利、誤導民眾對報導內容認知、判斷,及損及被報導者名譽權之情事。系爭節目一播出後,網路上即出現許多民眾之謾罵訊息。可見系爭節目所提供之錯誤鳳梨價格資訊,已使部分民眾誤認為中間盤商壓榨農民,及農委會及執政當局對鳳梨價格漠不關心,甚至故意犧牲農漁民等,明
顯有損害民眾獲取事實之權利及誤導民眾對報導內容認知、判斷之情形,且更產生定錨效應,即盤商藉此向資訊不對稱之農民謊稱下品、中品、上品鳳梨之市場價格分別僅有1、3、5元,致農民陷於錯誤而賤售商品,且來賓不實之言論內容更造成社會對立,損害政府公信力;系爭節目二、三攸關登革熱防治之公共衛生事項,歷來受到民眾許多關注,系爭節目一除誤導民眾對中央政府防疫工作認知外,更對當年度登革熱疫情是否可能因此大爆發有所恐懼,造成社會對立,無法客觀正確思變公共政策,是原告所為確已該當於「損害公共利益」之要件,被告以原處分一至三裁罰,並無違誤。
(五)被告以原處分一至三裁處之罰鍰金額並無違誤
被告係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表三)」,分別對系爭節目裁罰40萬元、系爭節目一、二裁罰各60萬元,裁量並無違誤。原告雖主張先前之裁罰處分仍在救濟尚未確定,且更有部分裁罰處分遭行政法院撤銷,故不應列為裁罰基礎云云,但依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3項規定,原告2年內因相同違法事證遭裁罰之行政處分雖進行
行政爭訟程序,但在未經撤銷、
廢止、或有其他事由而失效確定前,仍屬有效之行政處分。因此,被告以原告曾2年內因相同違法事證遭裁罰而增加計分、加重裁罰,並無違誤。
(六)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
勘驗筆錄3份(見本院卷二第31至33頁、第37至43頁、第68頁、第71至81頁、第101至125頁)、系爭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影本(見本院卷一第335至340頁)及原處分一至三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一第33至56頁)在卷
可證,
堪信為真實。又兩造既以前詞爭執,經整理雙方之陳述,本件爭點應為:
(一)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第53條第2款所得處罰之行為
態樣為何?
(二)系爭節目一至三是否有事實查證原則之適用?
(三)原告製播系爭節目一至三是否該當處罰要件?
六、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令及法理說明
1.
按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我國制定有衛廣法,其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0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十、節目:指依排定次序及時間,由一系列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所組成之獨立單元內容。」第3條規定:「本法之
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27條第2項、第3項第4款規定:「……(第2項)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第3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其
立法理由為:「三、……明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四、……另考量事實查證為製播新聞之必要程序,為避免因未查證或查證不確實,致新聞製播發生被片斷取材、煽情、誇大、偏頗等失衡情事,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者,
爰增訂第4款,至所定事實查證原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下稱衛廣媒體)就其所提供之資訊來源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雖不以能證明其真實為必要,惟仍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2.次按,「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
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言論自由為人民之
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
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分別為司法院釋字第364號
解釋理由書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揭示在案。綜合上述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可知,衛廣媒體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管道,於製播新聞及評論時,係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表達言論,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而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且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此種保障並非絕對,
立法者仍得考量衛星廣播電視之特性對之加以限制。
上揭衛廣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第4款規定,即是立法者鑑於衛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如衛廣媒體以不實之事實製播新聞、評論或未能盡客觀平衡之報導,將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故對於衛廣媒體製播新聞及評論所為之限制。
申言之,立法者藉由衛廣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課予衛廣媒體製播新聞及評論節目時負有盡「事實查證原則」及「公平原則」之義務,且倘若衛廣媒體製播「新聞」節目時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被告即得依衛廣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予以裁罰。
3.細繹前述衛廣法第27條第2項文義,條文中已明顯將「新聞」及「評論」、「事實查證原則」及「公平原則」予以區隔,可見「新聞」及「評論」、「事實查證原則」及「公平原則」實屬不同之概念,應予區辨。另同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第53條第6款係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可知,主管機關得依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第53條第2款規定裁罰之要件包括:⑴須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之「新聞」。⑵須該「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⑶須損害公共利益。是以,被告依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第53條第6款規定所得處罰之節目類型僅限於「新聞」節目,不包括「評論」節目;所得處罰之違規行為態樣僅止於「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不包括「違反公平原則」,且必須因該新聞節目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造成公共利益之損害(即法條所稱「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始得加以處罰,倘若只是可能產生損害公共利益之危險,仍不該當上揭處罰要件。被告於適用上揭規定裁罰時,自應遵守
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之規定,不得任意解釋擴張該條之處罰節目類型及處罰行為態樣,否則即與
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相悖。
4.衛廣法對於「新聞」及「評論」固無明確定義,但被告依廣播電視法第34條之3第2項及衛廣法第3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視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5款已明確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五、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此規定
核屬主管機關對於衛廣法第4章節目及廣告管理(衛廣法第27條至第41條)所訂定子法之規定,不妨作為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所稱製播「新聞節目」定義之參考。蓋「新聞」在概念上固然可以界定為單純對於具體事實之傳播,至於針對特定事項、議題主觀價值理念、意見之表述則屬「評論」範疇,然新聞實務上,具體事實之傳播與主觀價值理念、意見之表述常常相互交錯,糾纏難分,且往往是採取「夾敘夾議」之方式將具體事實與主觀價值理念、意見同時呈現給閱聽者,兩者難期涇渭分明。是以,若衛廣媒體製作節目時,係採「夾敘夾議」之方式,將具體事實之傳播摻雜對於該具體事實主觀價值理念、意見之表述,此際自仍應檢視其所傳播及作為意見表述基礎之事實是否真實,而不宜將之視為「評論」,故前揭電視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5款關於新聞節目之定義,並未違背衛廣法27條第2項、第3項第4款之立法目的,自值參採。從而,依前述衛廣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第4款規定之脈絡及其立法理由,以及同法第2條第10款節目之定義及電視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5款關於新聞節目之定義可知,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所稱之「製播新聞」包含製播新聞節目,亦即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俱屬製播新聞之範疇,而有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
5.承上,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及以事實為基礎之評論解釋上均屬於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新聞」,蓋衛廣媒體具有建構閱聽者認知事實之重大影響力,則此等新聞節目既均係以事實為基礎,其傳播之事實真實
與否,即至為重要。而所謂「事實查證原則」,乃與「公平原則」為不同之概念,參酌前述衛廣法第27條第4項立法理由可知,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並不以衛廣媒體能證明其製播之新聞內容與
客觀事實完全相符為必要,只要衛廣媒體有經過確實之事實查證程序,依查證結果有相當理由可確信為真實,縱使最後證明所製播內容與客觀事實未盡相符,亦仍可認為符合事實查證原則。至所謂「公平原則」則是指衛廣媒體因使用電波頻譜之公共資源,故負有為公共利益服務之責,對其製播之新聞及評論節目,必須能呈現關於其所播報議題的各種不同意見的合理機會,使多元意見、價值紛呈,供閱聽者作成判斷,而非僅單方面報導某一意見或觀點。綜合上述說明可知,「事實查證原則」所規範者,乃新聞節目所根據事實真偽的問題,而「公平原則」則是在規範衛廣媒體應使不同意見或觀點都能平等受到傳播的問題,兩者規範目的顯有不同。蓋事實方有能證實真實與否的問題,主觀價值理念、意見之表述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主觀價值理念、意見之表述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以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越辯越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並避免寒蟬效應之產生。衛廣法第27條第2項固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然既然僅「新聞」在概念上涉及事實之傳播,「評論」則屬單純主觀價值理念、意見之表述,故解釋上衛廣法第27條第2項所定事實查證原則及公平原則,僅在「新聞」節目(含以事實為基礎之評論),始有適用餘地,至於「評論」節目,則無事實查證原則之適用。尤其是,對於夾敘夾議式之新聞節目,主管機關仍應區辨節目內容何者屬於事實之傳播,何者屬於評論之表述,不可將兩者混為一談,而均以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為由予以處罰,否則無異對於單純主觀價值理念、意見之表述作成正確與否之評價,不僅戕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亦有產生寒蟬效應之危險。
(二)系爭節目一性質上為新聞節目,但未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1.查系爭節目一係於108年3月28日下午3時35分許播出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經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系爭節目一蒐證影像(見本院卷二第71至81頁),結果如下:
⑴影片時間33分3秒至33分29秒:
①主持人:所以換句話說,如果你真的是拿來種植的蒜球,那報關應該都有資料,有紀錄
可考,但是怎麼就是沒這一條呢?所以其實進口的蒜球到底是不是其實還是拿來吃的呢?所以才會造成現在農民們是苦哈哈,就這一點,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你到底有沒有在幫農民呢,寒冰。
②此節節目標題:「拚外交、農漁產滯銷綠色執政一千零一招:撒錢!」
⑵影片時間33分30秒至33分59秒:
①來賓(謝寒冰):是,其實我一直覺得陳吉仲,他真的是有史以來最不適任的農委會主委,以前我認為林聰賢已經夠不適任了,但是我現在發現陳吉仲完全超越他,而且老實說陳吉仲非常無恥,因為他自己,當初說要跟林聰賢共進退,結果馬上把林聰賢一腳踢出去自己當主委,這種人真的是無恥到一個極致,但是呢,無恥也就算了,無恥會做事也好,這個人完全不會做事,然後每天只會東拉西扯。
②此節節目標題:「產值比訂單大40倍陳吉仲防豬瘟也推給韓國瑜!」
⑶影片時間33分59秒至34分51秒:
①來賓(謝寒冰) :尤其是這一次,他大概是看到蔡英文隔海也要叫韓國瑜帶話,然後陳其邁隔海也要叫韓國瑜帶話,然後我們的一堆立委啊陸委會主委,每一個都要叫韓國瑜帶話給中國大陸,他就突發奇想,想說那這樣好了,你幫我們把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的疫情帶回來,他到底在胡說八道些甚麼東西(主持人:你也要帶話),對啊,所以我就覺得,第一個,你農委會,你自己沒有其他管道可以接觸,你沒有辦法接觸世界衛生組織嗎?中國大陸都有跟世界衛生組織去報告他們的相關疫情控制狀況,你沒有收到資訊嗎?(主持人:會不會真的沒有,現在都要不到了)我跟你講,其實都有啦,其實都有啦,我跟你講,是他故意不講而已,因為世界衛生組織雖然不讓我們去參加開會,但是相關這種疫情的東西,他們有定期的報告,都會分享給各國的,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②此節節目原標題:「謝寒冰:陳吉仲是有史以來最不適任的農委會主委」
③影片時間34分10秒節目標題改為:「要宣示主權又要管防疫韓國瑜訪陸之旅好忙!」
⑷影片時間34分52秒至37分56秒:
①來賓(謝寒冰):那我就覺得他這樣子問,第一個打臉的是誰你知道嗎?打臉
陳明通,陳明通不是說,我們陸委會是正正當當的單位,每天都有在做事,實際上中國大陸的事情你都不知道,這不就是這樣子嗎(主持人:是),所以,第一個如果你陳吉仲這樣問的話,陸委會就直接廢掉好了,因為你是個廢物單位,然後再來呢,你陳吉仲明知你有這樣的訊息,你故意這樣問,其實目的在幹甚麼你知道嗎?他兩個,一個在酸,酸說中國大陸都不跟我們分享這個資訊,那另一個(主持人:意思是這樣,他們很壞),是,目的是要去講這個東西,那第二個,假設韓國瑜真的傻傻的幫他帶了這個資訊,哦,你通匪,就是這樣啊(主持人:帶這個資訊叫通匪),對啊,因為他們都拿不到,只有韓國瑜拿得到,你一定跟中國大陸有特殊關係啊,所以我跟你講,你拿不拿都不對,你知道嗎,他們目的就是這樣,陳吉仲想要做的就是這樣,因為這個人本來就是個走狗,就是個打手,基本上就是這樣的一個人,所以陳吉仲現在呢,就是到處被打臉,包括前兩天發生的九孔事件一樣,九孔的事件,他跳出來講說什麼1斤300塊錢根本都是假的,從來沒這回事,這是散佈假消息,然後說為甚麼現在九孔價錢價格會降這麼低,是因為放假消息害的,鬼扯蛋,人家陳勝福(音譯)當地漁民(主持人:養殖農)對養殖農,然後他也是理事長之類的,然後他就直接跳出來講,1斤300塊,人家講的是產地的價錢你們要講的是末端的價錢,那你知道陳吉仲每次都用這一招,之前我們講說鳳梨跌價的時候,他也說不會、不會,沒有跌到這麼慘,結果實際上他講的是最後市場上販售的價錢,他都不會告訴你產地價錢多少。(主持人:就像是那時候嗎當初1公斤1塊錢,他也是講說沒有、沒有,可是產地價格就是那樣。),我跟妳講前兩天他才鬧了一個大笑話,當初我們中天不是報最低、最劣品質的大概1斤1塊,中等的3塊,最好的1斤5塊而已,結果他說沒有這回事,怎麼可能跌到這價錢,結果妳知道嗎,這兩天他馬上出來說要補助了,1斤4塊8,補助1斤4塊8,表示農民本來賣的價錢比這還要低,那怎麼會說沒有這個事情呢,那不是開玩笑嗎,然後文旦的事情也是一樣,他說從來沒有低文旦,我們賣得很好,結果前兩天談好了,他要補助,光麻豆區農會,他要收購100萬斤(主持人:如果很好的話需要收購嗎?)如果很好的話你幹嘛去收購,然後他之前還在鬼扯說,整個麻豆區農會生產文旦只有30萬斤,結果你光補助收購就100萬斤了,所以你看誰真正在放假新聞?就是陳吉仲啊,這麼不適任的,我就覺得監察院這些委員你們都瞎了嗎?你們怎麼還不趕快去
彈劾他呢?這種人你還要讓他繼續待在這個位子下去嗎?這種不要臉的人為甚麼還能當中華民國的官員呢?我真的覺得中華民國現在所有的這些政治機關,明年2020要把這些王八蛋全部換掉,因為這些人沒有一個適任的,都是一堆廢物。
②此節節目原標題:「產值比訂單大40倍陳吉仲防豬瘟也推給韓國瑜!」
③影片時間35分30秒標題改為:「謝寒冰:陳吉仲是有史以來最不適任的農委會主委」
④影片時間35分59秒標題改為:「要幫韓國瑜帶資訊謝寒冰:會不會又扣上通匪的帽子?」
⑤影片時間36分16秒標題改為:「產值比訂單大40倍陳吉仲防豬瘟也推給韓國瑜!」
⑥影片時間36分29秒標題改為:「拚外交、農漁產滯銷綠色執政一千零一招:撒錢!」
⑦影片時間37分15秒標題改為:「農產品沒跌價?謝寒冰:陳吉仲永遠都講"市場販售"價格」
⑧影片時間37分49秒標題改為:「謝寒冰:陳吉仲是有史以來最不適任的農委會主委」
⑸影片時間59分57秒至59分59秒:
畫面中出現「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台立場」持續約2秒。
2.爬梳系爭節目一之內容可知,系爭節目一即為我國俗稱之「政論性節目」,此類節目的進行方式通常是由節目製作單位預先設定欲討論之政治或時事主題,再邀請人數不等之節目來賓至現場就節目單位所預設之主題發表評論及參與討論。而觀之系爭節目一內容,系爭節目一進行過程中,主要是由節目來賓謝寒冰針對節目製作單位所設定之「「拚外交、農漁產滯銷綠色執政一千零一招:撒錢!」此一議題傳述事實及發表評論,並摻雜節目製作單位所傳播「謝寒冰表示陳吉仲是有史以來最不適任的農委會主委」、「對於農產品有無跌價,謝寒冰認為陳吉仲永遠都講『市場販售』價格」等事實,以及「產值比訂單大40倍陳吉仲防豬瘟也推給韓國瑜!」、「要宣示主權又要管防疫韓國瑜訪陸之旅好忙!」、「要幫韓國瑜帶資訊謝寒冰:會不會又扣上通匪的帽子?」等原告主觀上之評論,可見系爭節目一乃是對於閱聽者播送節目來賓所傳述之事實及其主觀評論,並以之為基礎,附加原告所傳述之事實及主觀評論,此顯然非單純發表意見或評論,依前述說明,系爭節目一自屬新聞節目,而有事實查證原則之適用。惟應進一步探究者,乃此種類型之新聞節目,被告所應盡事實查證原則之範圍究
竟為何?就此而言,被告就其自身所直接傳播之事實應盡事實查證義務,此固不待言,但被告對於節目來賓於評論過程中,藉由衛星廣播電視此一平台所傳述之事實是否亦須盡事實查證義務,則非無疑。本院認為,鑑於衛廣媒體具有建構閱聽者認知事實之重大影響力,而被告既對於討論議題、邀請何人擔任來賓具有決定權,且已使節目來賓得以藉由衛星廣播電視此一平台對閱聽者傳述事實及評論,則被告基於保證人地位,對於節目來賓所傳述之事實自仍應負查證之責,以確保其對閱聽者所傳播之事實並非虛構,是原告所主張系爭節目一並無事實查證原則適用乙節,並不可採。
3.本院於審理中,已與被告確認其認為系爭節目一究竟何處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而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陳稱:被告是因系爭節目一來賓謝寒冰傳述鳳梨價格下等品1斤1元,中等品1斤3元,上等品1斤5元此一不實之事實,已對於鳳梨價格產生定錨效應,造成社會對立,損害政府公信力,造成公共利益之損失,方認定原告已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而對之裁罰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21頁、第313至314頁、第367至369頁,本院卷二第69頁、第83至93頁),可見被告以原處分三裁罰原告,乃係以系爭節目一來賓謝寒冰所傳述上揭有關鳳梨價格崩跌,下等品1斤1元,中等品1斤3元,上等品1斤5元之事實為不實,且原告未盡事實查證義務為論據。
惟查,證人謝寒冰已到庭證稱:我在系爭節目一上有關鳳梨價格的相關言論,是因為當時相關新聞都有報導,我平常就有關注新聞,然後我岳父自己也在種菜,所以我知道市場價格與產地價格的價格差異有多大等語
綦詳(見本院卷二第28至29頁),可見證人謝寒冰乃是參考相關新聞報導及其岳父種菜之經驗而傳述上述有關鳳梨價格之事實。又觀之原告所提出新聞截圖顯示(見本院卷一第79至88頁),台視新聞台於108年3月16日即已報導內容為「鳳梨價格直直落,農民憂心忡忡。嘉義鳳梨將進入盛產期,不過今年暖冬提前,導致收盤價格不如預期,每台斤上品5元,中品3元,下品1元,一顆上品鳳梨只剩20元。農民擔憂鳳梨價格又重回去年崩盤惡夢,大嘆根本吃不消。」之新聞;同年3月17日民視新聞網亦報導鳳梨爆大量,大林農民反應鳳梨上品1斤5元、中品1斤3元、下品1斤1元,1斤換不到1顆水餃,農委會則回應高屏地區1斤13元,台南1斤11元,嘉義1斤6至7元之新聞;同年3月18日ETTODAY新聞網更報導標題為「鳳梨農淚揭『1斤換不到1顆水餃』 農糧署保證:每公斤收購8元」之新聞,而其內容復載明:「受到暖冬產季提前影響,鳳梨產地的嘉義大林、民雄日前傳出收購價格崩跌消息,還有農民出面哭訴『產地1斤只能賣5元,連1顆水餃都買不起』。農委會農糧署昨(17)日保證,補貼加工業者以每公斤8元向農民收購,並將補貼方案從3月延至5月底。億鑫果菜運銷合作社負責人簡源松表示,鳳梨產地的收購價崩跌,依上、中、下果區分,每台斤分別只能賣到5、3、1元。一位簡姓農民也透過媒體指出,每分地種植鳳梨成本約5萬元,現在只能賣4萬元,等於多種1分地就虧1萬元,下果1公斤才1元,連1顆水餃都買不起,再加上去年也虧本,大家都吃不消。……」此外,同日今日新聞網也報導農委會主任委員陳吉仲表示這僅為少部分個案,且將祭出加工補助,收購品質較低之鳳梨,保證1斤價格達4塊8等情,
足證證人謝寒冰傳述上揭鳳梨價格之事時,相關新聞確已持續報導鳳梨產地價格崩跌之事,且報導內容更已表明消息來源,而比對農委會於108年3月17日發布之新聞稿(見本院卷一第173頁),亦提及「嘉義產區價格較低係因該區溫度較低,果酸不易代謝,糖酸比低,不受市場青睞。近期天氣逐漸轉暖,該區鳳梨品質漸佳,價格將逐漸回穩」等情,可見108年3月間鳳梨產地嘉義生產之鳳梨確有價格低於其他地區之情事,上揭新聞報導並非全無可信,足認證人謝寒冰傳述上揭關於鳳梨價格崩跌之事,並非憑空虛構,毫無所據,
堪認原告基於相關新聞報導應有相當之理由可信證人謝寒冰所傳述上揭關於鳳梨價格崩跌之事為真實,自難認原告所製播之系爭節目一有何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處。
4.被告雖抗辯稱:原告對於節目來賓謝寒冰前揭鳳梨價格之不實陳述未進行事實查證或進一步詢問,且農委會早於108年3月17日即已透過新聞稿澄清鳳梨產地價格並非如此,原告即無相當之理由確信其播放之鳳梨價格為真實,亦無理由僅片段播放節目來賓所述之鳳梨價格言論而捨棄前揭農委會澄清新聞稿。原告就系爭節目一關於鳳梨價格之內容,除無相當理由得確信其播放之內容為真實外,亦未一併呈現農委會澄清新聞稿之內容或其他查證所得資訊,而有片段取材之情形,故原告確實未盡事實查證之責,難認符合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事實查證原則云云,然農委會是否曾發布新聞稿澄清與原告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分屬二事,不應混為一談。申言之,被告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本來就不以其能證明證人謝寒冰所傳述上揭關於鳳梨價格崩跌之事實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為必要,故縱使農委會曾發布新聞稿澄清,只要原告依其查證結果有相當理由可確信所傳述之事為真實,縱使傳述之內容與農委會澄清之事實未盡相符,亦仍可認為符合事實查證原則。遑論細究上揭新聞報導,縱使是在農委會發布新聞稿澄清後,仍有ETTODAY新聞網、今日新聞網之新聞報導鳳梨產地價格低落之事(見本院卷一第85至89頁),且農委會所發布之新聞稿亦未否認108年3月間鳳梨產地嘉義生產之鳳梨確有價格低於其他地區之情事,又如何能認證人謝寒冰所傳述上揭關於鳳梨價格崩跌之事即為虛構?此外,系爭節目一固然未一併呈現農委會之新聞稿之內容或其他查證所得資訊,惟此實屬原告是否違反公平原則之問題,而與事實查證原則無涉。是被告此部分抗辯,顯然對於事實查證原則之內涵有所誤解,更將事實查證原則與公平原則混為一談,並不可取。
(三)系爭節目二性質上為新聞節目,但未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1.查系爭節目二係於108年6月19日上午8時23分許播出,且系爭節目二性質為新聞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經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系爭節目二蒐證影像(見本院卷二第31至33頁、第37至43頁),結果如下:
⑴影像時間:3秒
新聞主播敘述:歡迎回來新聞現場,2014年陳菊擔任高雄市長時爆發了登革熱疫情好嚴重,當時不少高雄市民的家中被迫要噴藥也成為惡夢,而現在韓國瑜上任後希望可以遏止疫情,不只加強噴藥也下令清水溝。不過這一次喔清水溝,才發現淤塞程度太嚴重了,直呼好可怕,不惜動用高雄市政府的第二預備金來防疫,無奈跟中央政府要補助卻屢屢要不到。畫面顯示新聞標題為「驚!登革熱疫區拉警報噴藥惡夢居民心驚」,而畫面中央放置中國時報報紙截圖,該篇報導標題為「政院卡登革熱防疫補助款韓急滅蚊蘇忙酸韓」。
⑵影片時間32秒:畫面播放高雄畫面為高雄市議員李雅靜於新聞深喉嚨現場節目談及登革熱與民眾互動的畫面,畫面左上角顯示標題「卡救命錢養蚊滅韓?」
⑶影片時間52秒:記者旁白:「登革熱疫情
期間住家噴藥,前朝時代的惡夢讓高雄市民忍不住發出怒吼」、「疫情熱區,衛生局高壓水柱猛往水溝噴射,任何縫隙或是遮雨棚上都不能錯過,而衛生局前腳剛走,環保局的防疫團隊就到,消毒煙更從水溝內竄出,同一地區兩個局處先後噴藥,也讓居民看了膽戰心驚。」,畫面左上角均有「卡救命錢養蚊滅韓?」之標題,畫面下方則有「驚!登革熱疫區拉警報 噴藥惡夢居民心驚」、「熱區加強防疫!衛生.環保2局處先後噴藥」等標題。
⑷影片時間1分22秒起帶入民眾受採訪意見及畫面,畫面左上角持續有「卡救命錢養蚊滅韓?」之標題。
⑸影片時間1分32秒:記者旁白:「但噴藥治標無法治本,對韓國瑜來說第一線清除滋生源才是防疫重點。」畫面左上角持續有「卡救命錢養蚊滅韓?」之標題,畫面下方則加入「疫情爆發不只噴藥!韓市府清水溝除滋生源」之標題。
⑹影片時間1分41秒播放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受記者訪問之畫面,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說明水溝淤塞之情況很嚴重,畫面左上角有「卡救命錢 養蚊滅韓?」之標題。
⑺影片時間1分57秒:記者旁白:「環保局人員穿著青蛙裝站在水溝裡,取出大把樹枝殘葉,還有箱涵下夾雜著保特瓶、飲料罐,這淤塞太嚴重,連市長看了都喊可怕,也只有仰賴環保局這樣總動員,才能有效阻止蚊蟲滋生。」畫面左上角有「卡救命錢 養蚊滅韓?」之標題,下方則有「悚!韓市府清溝嚇一跳水溝箱涵嚴重淤塞」。
⑻影片時間2分15秒開始均為民眾受訪問畫面,民眾表達對於登革熱疫情的焦慮,並希望補助款可以盡快下來,畫面左上角持續有「卡救命錢 養蚊滅韓?」之標題。
⑼影片時間2分30秒:記者旁白:「防治登革熱,韓國瑜不得已動用市府第二預備金,更喊話中央補助高雄,但行政院卻一再裝傻,把高雄市登革熱疫情當成打韓的政治籌碼。」畫面左上方持續有「卡救命錢 養蚊滅韓?」之標題,下方則有「太驚人!塑膠桶.垃圾塞滿溝底 韓市府急清淤」。
2.綜觀系爭節目二內容,無非係在傳播「高雄市登革熱疫情嚴重,民眾擔心」、「高雄市政府遲遲未能要到登革熱防治之額外補助款」等事實,且基於此事實摻雜「政院卡登革熱防疫補助款韓急滅蚊蘇忙酸韓」、「卡救命錢 養蚊滅韓?」、「行政院卻一再裝傻,等於把高雄市登革熱疫情當成打韓的政治籌碼」等原告主觀評論,依前揭說明,堪認系爭節目二應屬「新聞」節目,而有事實查證原則之適用無誤。又高雄市曾於108年2月19日及同年5月21日在行政院重要蚊媒傳染病防治會議另外請求補助登革熱防治所需經費5300萬元及4635萬元,當時疾管署是請高雄市政府按107年公文函示補助規定提出申請,於中央核給之防治補助款使用完畢及動支地方第二預備金,如尚不足夠,再提出申請中央第二預備金,因按照財政紀律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經費申請須提報防治計畫依計畫審查核定,故高雄市政府於同年6月14日函送計畫申請書申請經費補助,經行政院於108年6月19日核定,並經衛福部同意先行核撥2660萬元與高雄市政府,至同年7月1日下午,財政部方將第一期款項2660萬元撥付給高雄市政府等情,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33頁),並有疾管署108年6月4日新聞稿、108年6月15日新聞稿、108年6月16日新聞稿、財政部108年7月1日新聞稿各1份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一第65至70頁、第75頁),足證高雄市政府所申請之登革熱額外補助款雖經行政院於108年6月19日核定給與補助,但是直到108年7月1日下午,財政部始實際撥款2660萬元給高雄市政府。又系爭節目二所傳播的「高雄市政府遲遲未能要到登革熱防治之額外補助款」事實,當然包括「未能實際取得補助款」之情形,則系爭節目二於108年6月19日上午8時23分許播出時,高雄市政府既然尚未實際取得其所申請之登革熱防疫補助款,且高雄市政府確自108年2月起兩度向行政院請求給與額外之登革熱放防疫補助款,可見系爭節目二所傳播之事實,並非憑空虛構,亦與系爭節目二製播時之客觀事實無違,是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已可認原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節目二所傳播之事實為真實,自亦難認原告就系爭節目二之製播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3.被告雖抗辯稱:因疾管署早於108年6月4日以新聞稿澄清108年初即核定稍多於前年之861萬元登革熱防治款補助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登革熱防治事宜,對於高雄市另於108年5月21日行政院重要蚊媒傳染病防治聯繫會議提案請求登革熱防治所需經費4635萬元,在高雄市已著手辦理動支第二預備金後,如確有需求,將再循往例進行審查,給予必要之補助。疾管署再同年月15日及16日以新聞稿重申上情。系爭節目二播出時,中央政府已有補助高雄市政府,絕非新聞報導所稱之裝傻、未予補助情形,且此情於疾管署網站可輕易查得,並無困難。詎原告未予查證、平衡報導,顯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云云,並援引前述諮詢會議委員之意見以佐其說,惟依前述說明,系爭節目二之內容所傳播之事實係「高雄市政府遲遲未能要到登革熱防治之額外補助款」而非「行政院未補助登革熱防治之額外補助款」,是被告對於系爭節目二所傳播之事實顯然已有誤會,已難憑採。又如前所述,事實查證原則與公平原則為兩種不同之概念,規範目的亦有不同,事實方有真偽,評論則無真偽問題,而對照前揭系爭節目二之內容,該則新聞中所引用之標題「政院卡登革熱防疫補助款韓急滅蚊蘇忙酸韓」、「卡救命錢養蚊滅韓?」,抑或是記者旁白中「行政院卻一再裝傻,等於把高雄市登革熱疫情當成打韓的政治籌碼」等描述,究其實質,乃是原告及其記者基於「高雄市政府遲遲未能要到登革熱防治補助款」之事實所為之價值判斷及評論。對於此等價值判斷及評論,並無事實查證問題,毋寧是衛廣媒體是否已善盡公平原則,將疾管署對於尚未撥款之事的澄清、意見一併呈現給閱聽者,使閱聽者得以吸收反對資訊,是縱使系爭節目二失之偏頗,未將疾管署之澄清說法一併呈現,此至多僅屬違反公平原則問題,但在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行為態樣不包括違反公平原則之情況下,被告自不得以同法第53條第3款之處罰相繩。此外,疾管署108年6月16日新聞稿已載明:「…………按照財政紀律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由於經費申請有一定之流程,需提報防治計畫,依計畫審查核定。高雄市曾在2月19日及5月21日於跨部會蚊媒會議中,提出5,300萬元及4,600餘萬元之經費補助請求,當時即請其按107年公文函示補助規定提出申請,於中央核給之防治補助款使用完畢及動支地方第二預備金,如尚不足夠,再提出申請中央第二預備金……。」(見本院卷一第69頁),財政部108年7月1日新聞稿中亦記載:「……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2條規定,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支應地方政府緊急及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核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通知地方政府,須
俟地方政府函送納入預算證明等相關文件後,該部始得辦理撥款。」(見本院卷一第75頁),可見高雄市政府向中央申請額外之登革熱防治補助款之流程,可以粗分為「核定」及「撥款」兩個程序,故縱使行政院已經核定,亦不等同於該筆補助款已經實際撥付給高雄市政府,對於高雄市政府而言,當然仍屬「未要到補助款」之狀態,自不能以行政院已經核定為由,即遽指系爭節目二所傳播之事實有誤,是被告此部分抗辯顯有誤會,並不可採。
(四)系爭節目三性質上為新聞節目,並未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1.查系爭節目三係於108年7月1日晚間6時58分許播出,且系爭節目三性質為新聞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經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系爭節目三蒐證影像(見本院卷二第101至106頁、第107至125頁),結果如下:
⑴影像時間11秒至1分12秒:
①畫面中新聞背景附有衛福部函截圖、新南向計畫登革熱防治資金圖表及請款時序圖,上方新聞標題為「防疫一國兩制實錄‧4年16億投印越」、「防疫一國兩制實錄‧高雄討補助分批給」,中間標題為「中央卡卡」,下方標題為「蔡救印越登革熱年逾800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
②新聞主播敘述:本來造勢的最終場不是新竹而是高雄,但是因為登革熱的關係呢,所以取消了高雄這一場,高雄確實今年登革熱疫情非常嚴峻,因為碰到了4年一次的大爆發,而且臺灣人普遍沒有抗體,但是我們的中央重不重視呢?韓國瑜告訴大家,對於登革熱防治,蔡英文政府像是一國兩制一樣,印尼、越南,人家爆發了登革熱之後,哇臺灣人好熱情,我們的蔡政府出錢又出力,我們來看看衛福部的預算,我們整理給你看,光是新南向的醫療合作計畫,4年花了16億,對於登革熱這個防治項目呢,每年都投入印尼啊越南啊,一下子8、9百萬等等,都是衛福部主動投入,不是人家主動來申請,而對於高雄呢?韓國瑜上任後申請錢,就被卡,還被酸,難怪韓國瑜想問一個問題,奇怪了都是臺灣人,為什麼中央呢不照顧高雄人的生命,難道還比不過印尼和越南嗎?」
⑵影像時間1分12秒至1分32秒:
記者旁白:手拿布條,開心合照,上頭寫著,新南向防治交流合作,這是今年3月疾管署委託大學教授帶隊到印尼舉辦的研習營,這樣的活動去年也看得到,從專業訓練營到國際研習營,積極舉辦,蔡政府出錢又出力幫印尼防疫,難怪韓國瑜很感概。背景為新南向交流合作活動照片,上方新聞標題為「為防疫再槓中央」、下方新聞標題為「蔡救印越登革熱年逾800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
⑶影像時間1分32秒至1分45秒:
為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接受記者採訪之影像,韓國瑜表示:「2018年,去年,越南和印尼都有登革熱,那我們疾病管制局立刻到了越南和印尼出錢出力,然後出經驗,但是高雄市發生登革熱的時候,我們沒有辦法立刻第一時間感受到行政院對我們這樣的一個熱情。」上方新聞標題為「為防疫再槓中央」,下方新聞標題為「蔡救印越登革熱年逾800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
⑷影像時間1分46秒至2分10秒:
記者旁白:「衛福部推動醫衛新南向計畫,從107年到110年4年砸16億元,鎖定印尼、印度、越南等八個重點國家交流和病媒蚊防治訓練,其中新南向登革熱計畫,107年在印尼就投入695萬、越南838萬,108年還給兩國840萬防疫,對印越愈大方,高雄卻是這裡摳那裡摳。」畫面中有新南向計畫登革熱防治107年、108年印尼、越南兩國經費比較圖表,上方新聞標題為「為防疫再槓中央」、下方新聞標題為「卡高雄登革熱補助!中央幫印尼、越南出錢出力」
⑸影像時間2分11秒至2分50秒:
先為韓國瑜接受記者訪問畫面,韓國瑜表示:「不是自己民進黨執政的咧,就特別不願意去照顧,那這不就是一國兩制嗎?」其後記者旁白:「今年2月19號韓國瑜第一次請求中央5300萬元登革熱補助款沒下落,5月21日再提出4600萬元,直到6月19號中央才做球給陳其邁,承諾撥款5300萬經費,卻只願先給2600萬元,其餘還得高雄市府送計劃書,沒想到7月1日蘇貞昌又開酸,高雄市府沒有領款,這一嗆反被新聞局長王淺秋回酸蘇貞昌不懂請款行政流程,行政院又不是ATM,按按密碼就提錢。」畫面中上方新聞標題均為「為防疫再槓中央」,配合記者之旁白,畫面中央放上請款時序,畫面下方新聞標題則陸續放上「卡高雄登革熱補助!中央幫印尼、越南出錢出力」、「給補助款不甘不脆!撥款5300萬元還要分批?」、「蘇酸高市府未領款!王淺秋回批”不懂行政流程”」
⑹影像時間2分12秒至3分8秒:
畫面播放其他新聞節目採訪高雄黃義霖醫師之內容,以及該節目現場來賓國民黨立委陳宜民的評論。黃義霖醫師表示「分批次給款就是不對,我們3490萬早就已經花的差不多了,不要這樣子,我是覺得民進黨真的是頭殼壞掉了,你知道嗎,沒有這種作法的啦!。」立委陳宜民表示:「我們自己的好像是二等公民,我們高雄人好像就是要錢,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畫面左上角持續有「為防疫再槓中央」之標題。
⑺影像時間3分9秒至3分23秒:
記者旁白:「小英政府給印尼和越南的幫助對比高雄登革熱的撥款,從不理會到分批給不甘不脆,難怪韓國瑜會重炮反擊蔡政府,防疫,別一國兩制。」畫面左上方新聞標題持續放上「為防疫再槓中央」,下方標題持續放上「蔡救印越登革熱年逾800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
⑻影像時間3分24秒至3分53秒:
①新聞主播敘述:「好,沒錯。講到登革熱,韓國瑜恐怕一肚子氣,平平都是登革熱,好像關心印尼、越南還比關心高雄還來得重要,是這樣嗎?這是變相的一國兩制嗎?沒辦法,對於高雄人來講,自己的疫情要自己救了。今天一大早韓國瑜來視察國軍化學兵噴藥的情形,當然韓市府非常努力的防疫,但中央不斷的卡韓,讓在這個疫區的三民區里長看不下去,今天火力全開痛批蔡政府。」
②畫面中新聞背景附有衛福部函截圖、新南向計畫登革熱防治資金圖表及請款時序圖,上方新聞標題為「防疫一國兩制實錄‧4年16億投印越」、「防疫一國兩制實錄‧高雄討補助分批給」,中間標題為「中央卡卡」,下方標題為「重砲轟蔡”頭殼壞去”韓:防疫根本一國兩制」
⑼影像時間3分54秒至5分26秒:
①先由記者旁白:「高雄市長韓國瑜,憂心高雄登革熱,一早就視察國軍化學兵的噴藥情形,前一天6月30的新竹造勢,韓國瑜砲打中央,十分猛烈」影像畫面則是韓國瑜視察噴藥畫面,上方新聞標題為「為防疫再槓中央」,下方新聞標題則依序為「心繫登革熱疫情…韓國瑜一早視察噴藥」、「蔡政府出錢助印尼、越南防疫韓怒批”一國兩制”」
②其後,畫面播放韓國瑜於造勢現場畫面。韓國瑜:「去年,印尼越南爆發登革熱,爆發登革熱,我們的中央政府衛福部,派了疾病管制局,到印尼到越南,出錢出力出經驗,幫助越南人跟印尼人,而對高雄的登革熱,漠不關心,這個民進黨政府蔡英文政府,可怕不可怕(主持人及民眾:可怕)拿到這個資料,我覺得太誇張,高雄人的健康生命,比不上印尼人跟越南人,啊你蔡英文政府,是腦袋壞掉了嗎」畫面下方新聞標題為「重砲轟蔡”頭殼壞去”韓:防疫根本一國兩制」
③再由記者旁白:「重砲狂轟蔡英文,痛批中央挑黨做事,根本是變相的一國兩制」而後接續播出韓國瑜造勢場合畫面。韓國瑜:「蔡英文政府只要不是民進黨執政,像我高雄,像臺中,像新竹縣,不是民進黨執政的,姥姥不疼舅舅不愛,要錢不想給錢,要人不想給人,只要我自己民進黨執政的,怎麼看怎麼順眼,要錢給你錢,要人給你人,還動不動誇獎你,搞了半天民進黨蔡英文執政這三年,在臺灣,一直在搞一國兩制,太可怕了,對不對(主持人民眾:對)」畫面中上方新聞標題為「為防疫再槓中央」,下方新聞標題為:「轟蔡政府挑黨做事,竟拿高雄人命卡韓」
⑽影像時間5分27秒至6分7秒:
①先由記者旁白:「有深綠背景的三民區里長也看不下去,民進黨的冷血作風,卡韓卻拿著高雄市民的命開玩笑。」
②其後播放高雄市三民區安吉里前里長莊源榮受訪內容。莊源榮表示:「我覺得這個民進黨政府,對臺灣人民實在是很不善良,因為什麼,這個政府是靠什麼起來的?靠臺灣人民給支持起來的,今天卻用這種態度,防疫如作戰喔,防疫是不分政黨的。」
③再由記者旁白:「不管中央卡韓卡得多誇張,自己的地方韓國瑜自己救,拚死拚活防疫,把高雄市民的生命財產擺在最前頭。」
④畫面中上方新聞標題均為「為防疫再槓中央」,下方新聞標題則依序為:「轟蔡政府挑黨做事,竟拿高雄人命卡韓」、「挑黨給補助?深綠里長飆罵”防疫不分藍綠”」
2.細繹系爭節目三內容之脈絡,係整理高雄市申請登革熱額外補助款之經過、金額,並與中央政府107年度、108年度新南向計畫印尼、越南登革熱防治經費相比較,並報導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對於行政院核撥補助款過程之意見、評論,以及黃義霖醫師、時任立法委員陳宜民、高雄市三民區安吉里前里長莊源榮對於政府登革熱防疫之意見、評論,而該則新聞所傳播之事實包括:「我國4年來新南向計畫對於印尼、越南防治登革熱之補助金額達16億元,107年度印尼、越南金額分別為695萬元、838萬元,108年度印尼、越南金額均為840萬元」、「高雄市政府申請登革熱防治額外補助款之過程為: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108年2月19日請求5300萬元,但沒下聞,5月21日再請求4600萬元,6月19日行政院承諾撥款5300萬元,但只願意先撥付部分款項」、「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對於中央補助高雄市登革熱額外防治經費之過程,認為中央未能立即提供補助,黨同伐異,申請遭『卡』,並表示『政府漠視高雄登革熱疫情』、『政府對於登革熱疫情之防治一國兩制』等負面評論」、以及「高雄黃義霖醫師、時任立法委員委陳宜民、高雄市三民區安吉里前里長莊源榮分別表示對於中央政府處理高雄市申請額外登革熱防疫補助款之負面評論」等事實,且以此等事實為基礎,摻雜諸如「防疫一國兩制實錄‧4年16億投印越」、「防疫一國兩制實錄‧高雄討補助分批給」、「中央卡卡」、「卡高雄登革熱補助!中央幫印尼、越南出錢出力」、「給補助款不甘不脆!撥款5300萬元還要分批?」及「民進黨的冷血作風,卡韓卻拿著高雄市民的命開玩笑」、「不管中央卡韓卡得多誇張,自己的地方韓國瑜自己救,拚死拚活防疫,把高雄市民的生命財產擺在最前頭。」等原告主觀評論,依前揭說明,堪認系爭節目三應屬「新聞」,而有事實查證原則之適用。
3.又系爭節目三雖有事實查證原則之適用,惟系爭節目三所傳播之「我國4年來新南向計畫對於印尼、越南防治登革熱之補助金額達16億元,107年度印尼、越南金額分別為695萬元、838萬元,108年度印尼、越南金額均為840萬元」、「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對於中央補助高雄市登革熱額外防治經費之過程,認為中央未能立即提供補助,黨同伐異,申請遭『卡』,並表示『政府漠視高雄登革熱疫情』、『政府對於登革熱疫情之防治一國兩制』等負面評論」及「高雄黃義霖醫師、時任立法委員委陳宜民、高雄市三民區安吉里前里長莊源榮分別表示對於中央政府處理高雄市申請額外登革熱防疫補助款之負面評論」等事實,兩造並未爭執真實性,且由上揭勘驗結果可知,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高雄黃義霖醫師、時任立法委員委陳宜民、高雄市三民區安吉里前里長莊源榮確有發表上揭負面評論,堪認此等事實並非原告杜撰,亦未與客觀事實相悖。又觀之卷附財政部108年7月1日新聞稿已載明:「……行政院於本年6月19日核定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補助地方政府1億1,854萬2,000元,並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先行核撥2660萬元予高雄市政府……」等語,復對照系爭節目三播出時畫面所顯示之請款時序圖,亦已清楚呈現:「2/19 5300萬 X 5/21 4600萬 X 6/19 批准5300萬 先給2660萬」等文字,有本院勘驗截圖2張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07頁),可見系爭節目三確實清楚呈現行政院已核予補助之事實,且對照上揭財政部新聞稿之記載,亦可認衛福部確實僅同意先核撥部分補助款,而非同意核撥全數補助款,是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亦可認原告就系爭節目三所傳播「高雄市政府申請登革熱防治額外補助款之過程為: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108年2月19日請求5300萬元,但沒下聞,5月21日再請求4600萬元,6月19日行政院承諾撥款5300萬元,但只願意先撥付部分款項」等事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綜合上述說明,自亦難認原告就系爭節目三之製播有何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處。
4.被告雖抗辯稱:系爭節目二未將108年中央政府已經提供高雄市政府例行性登革熱防治經費等相關訊息一併報導。又疾管署新聞稿已分別說明行政院於108年6月19日已核定補助地方政府1億1854萬2000元,並經衛福部同意先行核撥2660萬元予高雄市政府在案,而與其他國家進行防疫交流,向以平等、互惠、相互尊重、相互學習的精神與方式進行,與越南、印尼進行之結核病、登革熱防治合作,自106年即開始進行,並無不幫高雄市防治登革熱,卻幫越南、印尼之情形等情。且財政部於108年7月1日之新聞稿亦已說明財政部於108年7月1日下午即已撥付2660萬元補助款與高雄市政府,然原告均未予查證、澄清,自已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云云,並援引諮詢會議委員意見以佐其說,惟高雄市政府所申請者,並非例行性登革熱補助款,而是額外的登革熱隔熱補助款,系爭節目三所涉及之事實,亦僅有高雄市政府所申請額外之登革熱補助款,只要原告就額外之登格熱補助款的事實報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可認符合事實查證原則,尚難以系爭節目三未報導「中央政府曾核撥『例行性』之登革熱補助款」之事,即認系爭節目三有何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處。另依循前述勘驗結果可知,系爭節目三所傳播之事實脈絡,始終未涉及行政院是否已實際撥付補助款,而是在傳播「行政院雖已核定給與高雄市補助款,但只願意先撥付部分款項」之事,且由系爭節目三所製作之請款流程圖,亦可清楚得知行政院於108年6月19日核定補助款及同意先撥付部分補助款之事實,則被告執與系爭節目三所傳播事實不相干之事(即財政部是否已於108年7月1日下午實際撥款2660萬元給高雄市政府)
指摘原告就系爭節目三未盡事實查證義務,自無可取。
(五)結論
綜上所述,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第53條第6款規定所得處罰之節目類型僅限於「新聞」節目,不包括「評論」節目;所得處罰之違規行為態樣僅止於「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不包括「違反公平原則」,而所謂「新聞節目」包括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故系爭節目一至三均屬於新聞節目,而有事實查證原則之適用。另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並不以衛廣媒體能證明其製播之新聞內容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為必要,只要衛廣媒體有經過確實之事實查證程序,依查證結果有相當理由可確信為真實,縱使最後證明所製播內容與客觀事實未盡相符,亦仍可認為符合事實查證原則。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均可認原告就系爭節目一至三所傳播之事實有相當理由可信為真實,故依前述說明,應認原告並未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被告不察,遽認原告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而以原處分一至三裁罰原告,其解釋法律及
適用法律即有錯誤,且被告以原告未能衡平報導作為裁罰理由,無異將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第53條第6款之處罰行為態樣擴張至處罰違反公平原則之行為,此亦已逸脫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第53條第6款之文義範圍,違反
處罰法定原則,是原處分一至三容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一至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院既已自實體認定原處分一至三有上揭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之違誤,而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則兩造間有關被告作成原處分一至三是否存有判斷餘地、被告委員會議是否依法進行決議、
系爭節目一至三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原處分一至三以其他處分作為加重處罰之依據,是否合法等爭執,即無審究之必要,
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末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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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 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 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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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㈠下午3時33分許來賓謝寒冰:「……,我覺得陳吉仲真的是有史以來最不適任的農委會主委,……而且老實說陳吉仲非常的無恥,……但是無恥會做事也好,這人完全不會做事,……尤其是這一次他大概是看蔡英文這一次隔海也要叫韓國瑜帶話,……他就突發奇想,……幫我們把非洲豬瘟疫情帶回來,他到底在胡說八道什麼,你農委會自己沒有其他管道可以接觸?你沒有辦法接觸世界衛生組織嗎?中國大陸都有跟世界衛生組織報告相關疫情的控制狀況,你沒有收到資訊嗎?(主持人:會不會是真的沒有?)其實都有,是他故意不講而已,……相關這種疫情的東西,他們有報告都會分享給各國……再來,陳吉仲你明知有這樣的訊息,你故意這樣問,……假設韓國瑜傻傻地去帶這種資訊,哦,你通匪。(主持人:帶這資訊就叫通匪啊?)因為他們都拿不到,只有韓國瑜拿的到,你一定跟中國大陸那邊有特殊關係,所以我跟你講,你拿不拿都不對,他們目的就是這樣,陳吉仲想做的就是這樣,這個人本來就是個走狗,就是個打手,基本上就是這樣的一個人,……,所以陳吉仲現在就是這樣,到處被打臉……」。 ㈡下午3時35分許來賓謝寒冰:「……,人家講的是產地的價錢,你們要講的是末端的價錢,你知道陳吉仲每次都用這一招,之前我們講說鳳梨跌價的時候,他也說不會、不會,沒有跌到這麼慘,結果實際上他講的是市場上最後販售的價錢,他都不會告訴你產地價錢多少。(主持人:就像是當初一公斤一塊錢,他也是講說沒有、沒有,可是產地價就是那樣。),前兩天他才鬧了一個大笑話,當初我們中天不是報最劣品質的大概一斤1塊,中等的3塊,最好的一斤5塊錢,結果他說沒有這回事,怎麼可能跌到這價錢,結果這兩天他馬上說要補助了,一斤4塊8,補助1斤4塊8,表示農民本來賣的價錢比這還要低,……所以你看誰真正在放假新聞?就是陳吉仲啊,這麼不適任的,監察院這些委員你們都瞎了嗎?怎麼還不趕快去彈劾他呢?這種人你還要讓他繼續待在這個位子下去嗎?這種不要臉的人為什麼還能當中華民國的官員呢?我真的覺得中華民國現在所有的這些政治機關,明年2020要把這些王八蛋全部換掉,因為這些沒有一個適任的,都是一堆廢物。(主持人:東西賣得好的話,還需要你來收購嗎?……)」。 |
| | ㈠畫面左上角標示:卡救命錢養蚊滅韓? ㈡主播說明:2014年陳菊擔任高雄市長時,爆發了登革熱疫情好嚴重,當時不少高雄市民的家中被迫要噴藥也成為惡夢,而現在韓國瑜上任之後希望可以遏止疫情,不僅加強噴藥,也下令要清水溝,不過這一次清水溝才發現,哇!這淤塞程度太嚴重了,直呼好可怕,不惜動用高雄市政府的第二預備金來防疫,無奈跟中央政府喊話要補助,卻屢屢要不到。 ㈢記者旁白略以:……防治登革熱,韓國瑜不得已動用市府第二預備金,更喊話中央,拜託補助高雄,但行政院卻一再裝傻,等於把高雄市登革熱疫情當成打韓的政治籌碼。」 |
| | ㈠主播:「……高雄確實今年登革熱疫情非常情嚴峻,因為碰到了四年一次的大爆發,而且第四型台灣人普遍沒有抗體,但是我們中央重不重視呢?韓國瑜告訴大家,對於登革熱防治,蔡英文政府像是一國兩制一樣,印尼、越南人家爆發了登革熱之後,台灣人好熱情,我們的蔡政府出錢又出力,我們來看看衛福部的預算,我們整理給你看,光是新南向的醫療合作計畫,四年花了16億,對於登革熱防治這個項目,每年都會投入經費,印尼、越南一下子8、9百萬等等……而對於高雄呢?韓國瑜上任之後申請錢就被卡,還被酸,難怪韓國瑜想問一個問題,奇怪了,都是台灣人,為什麼中央不照顧高雄人的生命,難道比不過印尼和越南嗎?」 ㈡記者:「……蔡政府出錢又出力幫印尼防疫(韓國瑜發言:越南和印尼都有登革熱,那我們疾病管制局立刻到了越南和印尼出錢出力,然後出經驗,但是高雄市發生登革熱的時候,我們沒有辦法立刻第一時間感受到行政院對我們這樣的熱情)……衛福部推動醫衛新南向計畫,從107年到110年4年砸16億元,鎖定印尼、印度、越南等八個重點國家交流和病媒蚊防治訓練,其中新南向登革熱計畫,107年在印尼就投入695萬、越南838萬,108年還給兩國840萬防疫,對印越愈大方,高雄卻是這裡摳那裡摳(韓國瑜發言:不是自己民進黨執政的,就特別不願意去照顧,那這不就是一國兩制嗎?)……今年2月19號韓國瑜第一次請求中央5,300萬元登革熱補助款沒下落,5月21日再提出4,600萬元,直到6月19號中央才做球給陳其邁,承諾撥款5,300萬經費,卻只願先給2,600萬元,其餘還得高雄市府送計劃書,沒想到7月1日蘇貞昌又開酸,高雄市府沒有領款,這一嗆反被新聞局長王淺秋回酸蘇貞昌不懂請款行政流程,行政院又不是ATM按按密碼就提錢。」 ㈢主播:「好,沒錯。講到登革熱,韓國瑜恐怕一肚子氣,平平都是登革熱,好像關心印尼、越南比關心高雄還來得重要,是這樣嗎?是變相的一國兩制嗎?沒辦法,對於高雄人來講,自己的疫情要自己救,今天一大早韓國瑜來視察國軍化學兵噴藥的情形,韓市府非常努力的防疫,但中央不斷的卡韓,讓這個在疫區的三民區里長看不下去,今天火力全開痛批蔡政府。」 ㈣記者:「……有深綠背景的三民區里長也看不下去,民進黨的冷血作風,卡韓卻拿著高雄市民的命開玩笑。……不管中央卡韓卡得多誇張,自己的地方韓國瑜自己救,拚死拚活防疫,把高雄市民的生命財產擺在最前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