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緣原告採連結稅制,併同其子公司合併辦理100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一)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證券公司)、玉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創投公司)及玉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保經公司)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4,107,652,065元、327,820,104元、7,689,191元及74,954,316元,經
被告依申報數
核定,
嗣原告申請更正為4,355,416,602元、341,180,205元、8,192,014元及76,515,973元,併復查審理。(二)子公司玉山證券公司「第58欄」(投資收益減除相關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淨額;下稱『第58欄』)0元及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負133,498,870元,經被告分別核定為15,900,664元及負134,914,710元。(三)子公司玉山創投公司營業收入總額494,148,817元、「第58欄」0元及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94,897,270元,經被告分別核定為534,407,119元、30,235,138元及81,264,121元。(四)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合計數3,300,298,807元、前10年核定合併營業虧損本年度
扣除額293,959,768元及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3,006,339,039元,經被告核定為3,389,381,793元、111,871,533元及3,277,510,210元,嗣更正玉山創投公司之兌換盈餘1,299,806元為0元,重行核定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合計數3,388,081,987元、前10年核定合併營業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11,871,533元及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3,276,210,454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嗣撤回玉山創投公司營業收入總額、「第58欄」及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之復查,另申請更正前10年核定合併營業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421,694,411元,併復查審理。案經復查決定,獲追認子公司玉山銀行、玉山證券公司、玉山創投公司及玉山保經公司薪資支出247,764,537元、13,360,101元、502,823元及1,561,657元,追減子公司玉山證券公司「第58欄」938元及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426,364元,併同追減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262,761,816元,其餘復查駁回。原告對前10年核定合併營業虧損本年度扣除額部分,仍表不服,提起
訴願。業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