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670號
原 告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永仁(董事長)
高羅亘律師
曾玠智律師
代 表 人 宋秀玲(局長)
訴訟代理人 詹美燕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
準用。
二、經查,本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所涉
爭點即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31580號
函釋適用之爭議,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之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本院
爰於111年2月22日裁定於憲法法庭107年度憲二字第411號(原分案號)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因憲法法庭就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11年4月29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判決字號),並於同日公布,有判決影本附卷
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