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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停字第 3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天保(董事長) 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吉仲(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黃怡文(兼送達代收人)       周玲妃 上列當事人間漁港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110年度 停字第3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相對人之代表人「陳重吉」,應更正為「陳吉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