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KHWANCHAI WORAPHON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中華民
國110年2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2148號函之執行,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2148號函,於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
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
聲請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行政
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
依職權或依聲
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
法律
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
明定。依此,關於停止執行的聲請,須具備:1.原處分或決
定的執行,客觀上可預期將產生損害。2.損害難以回復。3.
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難以防免。4.停止執行
對於公益沒有重大影響。5.原告的訴訟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
,行政法院始得為停止執行的裁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鼎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享公司)申
經相對人許可聘僱泰國籍聲請人KHWANCHAI WORAPHON(下稱
K君),從事製造業工作,聘僱許可
期間至民國112年3月9日
止。K君於109年6月29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1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犯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下稱刑事簡易判決)在案。
嗣相對人110年2月17日勞動發
管字第1100502148號函(下稱原處分)以K君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73條第6款規定,
廢止鼎享公司之聘僱許可,鼎享公司
應於文到後14日內,為K君辦理出國手續;若K君之刑尚未執
行完畢,由內政部移民署於執行完畢後遣送出國,且K君不
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聲請人不服,提起
訴願,經行政院以
110年5月27日院臺訴字第1100175182號
訴願決定(下稱訴願
決定)駁回。原處分未審酌K君並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73條
第6款規定之「情節重大」要件,與
比例原則相悖,應予
撤
銷。況聲請人K君因原處分致居留原因消失,即應為返國,
造成
工作權及居留權益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並有急迫情事等
語,遂提起本案訴訟(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並聲
請本件停止執行。
三、經查:
(一)本件原處分係載明:「自110年2月17日起廢止本部109年3
月4日勞動發事字第1090989227號函核准雇主鼎享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聘僱泰國籍外國人KHWANCHAI WORAPHON…
…之聘僱許可,且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嗣
因聲請人提起訴願,相對人遂於110年3月31日同意停止執
行原處分至行政院訴願決定之日止。其後經訴願決定駁回
,相對人即以110年7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028號函
(下稱相對人110年7月14日函)通知聲請人原處分應繼續
執行,且應由雇主即鼎享公司於文到後14日內為聲請人辦
理手續使其出國
等情,有訴願決定、原處分及相對人110
年7月14日函等件附卷
可稽。
是以,原處分一旦執行,聲
請人將遭強制遣送出國,
堪認聲請人現確處於得隨時被強
制出國之情況,而有急迫情事。
(二)又鼎享公司申請聘僱K君聘僱期間至112年3月9日止,一旦
執行原處分,將K君強制出境,縱原處分的本案救濟程序
進行,然隨原
核定之聘僱期間經過,K君在臺之工作及居
留權利將受有損害而難以回復。況且,原處分係以聲請人
違犯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1款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而認構成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違反其他
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之廢止聘僱許可事由。
惟是否
該當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所謂「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
令,情節重大」事由,此涉及相對人關於
不確定法律概念
適用之裁量是否妥適,聲請人據此爭議,尚非全然無由。
再者,原處分如停止執行,聲請人僅是繼續在臺從事原經
相對人許可的工作,於公益無重大影響。
(三)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本案權利存在」之蓋然性及急
迫程度,縱其在臺居留工作之權利受損,非完全不得以金
錢賠償,但亦非完全可以替代回復,
暨權衡原處分如停止
執行,於公益並無重大影響等情,認本件確有停止執行之
必要性。是以,聲請人聲請原處分於本件
行政爭訟確定前
停止執行,
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
乃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