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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0 年度訴字第 1174 號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林純安 林火旺 林侑萱 林松賢 林家弘
林呈達 陳美涓 林勇志 黨繼玫 共 同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梁紹芳 林品均 張雨新律師 參 加 人 育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亮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113年5月9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並說明:一、應說明本件更新單元之劃定,有無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如有,應提出該行政處分,並說明原告等人有無不服更新單元劃定之行政處分而提出行政救濟。二、應提出109年7月27日、110年1月13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27、458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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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