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汪亦祥(董事長)
被 告 新北市立土城幼兒園
代 表 人 林耘伊(園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林佩賢
王 蘋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
9年12月4日新北府購訴字第1091716127號(案號:109 購申字第
26037號)採購
申訴審議判斷,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
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
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經依
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
撤銷訴訟。」「第4條及第5條訴訟之
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
訴願決定書
送達後2個月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訴
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政府採購法第83條著有
規定。而「對於法人、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
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
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
人員。」則為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2項、第73條第1項所明定
。
二、原告參加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21日辦理之「新北市立土城幼
兒園108學年度幼童餐點—冷藏乳品飲料類」採購案(下稱
系爭採購案)公開招標,被告於審查
投標廠商基本文件與資
格文件時,發現僅原告符合規定,另編號1「竣凰有限公司
」與編號2「瑞通食品有限公司」投標時間相近、外標封填
寫缺漏處幾乎相同、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未附齊全、所附文
件相差甚微,認原告有刻意造成開標結果為不合格標僅餘1
家廠商合格之情形,除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規
定宣布廢標,並認原告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
乃
以109年7月23日新北土幼字第1099731268號函(下稱原處分
)通知原告將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第103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異議,復不
服被告109年8月19日新北土字幼字第1099731432號函之異議
處理結果,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經新北市政府以109年
12月4日109購申字第26037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下稱系
爭申訴審議判斷書)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
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
三、經查,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前揭政府採購法第83條定有
明文,本件新北市政府系爭申訴審議判斷書已於109年12月8
日送達原告,由原告受雇人「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
部員工簽收,此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審議卷第359 頁)
。因原告公司設於臺北市,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則計
其提起
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109年12月9日起,算至110年2
月8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10年2月18日始向本
院提起撤銷訴訟,此有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記附本院卷
第11頁
可按,顯已逾
上開法定不變期間,
揆諸首開說明,本
件撤銷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又本件既因原告起訴逾期,欠缺
實體判決要件而予駁回,自無從就原告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
由為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