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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9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岱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郁馨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送達代收人 劉正瑜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10年1月14 日台財法字第109139449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5號案件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 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純益新臺幣(下 同)1,112元及未分配盈餘1,001元,被告初查依其申報數核 定經查獲漏報稅後純益15,004,911元,致漏報未分配盈 餘15,004,911元,重行核定未分配盈餘15,005,912元,應 補稅額1,500,491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1,500,491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業經決定 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係被告核定原告短漏報104年度未分配盈餘及罰 鍰事件,而基於同一課稅事實之原告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稅部分即被告109年2月7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90001547 號復查決定,嗣原告提起訴願,經財政部110年1月14日台財 法字第109139444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提起行政訴訟 ,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審理中。而被告向原告課徵未 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須先確定原告104年度課稅 所得額,並依法減除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故上開 本稅部分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原告因而聲請停止訴訟 程序(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裁定本件於原告104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稅部分之行政訴訟(即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295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