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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6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聯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秀美(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 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未於訴狀記載起訴之聲 明,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5月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6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 ,有收文明細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 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