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聯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秀美(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並
按件數
徵收裁判費,行
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未於訴狀記載起訴之聲
明,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5月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6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
月12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
迄未補正
前開事項
,有收文明細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
詢清單在卷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