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林宴夙
楊濠隆
共 同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宋旻駿
游捷安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亞惠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陳威駿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泓達 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蔣萬安為
被告代表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柯文哲,
嗣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1日宣判,判決書則於同年月9日
送達被告後,被告之代表人於同年12月25日變更為蔣萬安,有被告機關網站網頁資料
可佐,原告於同年月27日具狀聲明上訴,被告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揆諸首揭說明,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郭淑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