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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停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宏江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宏哲(董事)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停止執行
,依
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
徵收
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
繳納,
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麗華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