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陳宏一
王春英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住同上
許雅婷
林正泰
參 加 人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福地(董事長)
主 文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都市更新事件之更新單元土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19巷以西、樂利路72巷以北、安和路2段以東及安和路2段217巷以南街廓東側,包括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6小段497、498、501、502、503、504、505、506、507-1、508、509、510、511、512、513、515、516、517、518、519、520、521地號等22筆土地,面積共計2,047平方公尺,所有權人之一即
訴外人董李芳香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委託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家公司)擔任實施者向
被告申請自行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6小段497地號等22筆土地為更新單元」,經被告依行為時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臺北市都市更新
自治條例第15條等規定,以106年11月22日府都新字第10632160200號函核准劃定為更新單元在案。
嗣東家公司於107年5月21日以
上開更新單元向被告申請「擬訂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6小段497地號等2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報核,經被告107年7月25日府都新字第10731218000號函駁回後,東家公司於107年9月6日依行為時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17條規定,再度以上開地號土地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及申請事業計畫報核,經被告以108年1月31日經府都新字第1083002080號函再度核准劃定更新單元。上開再度申請事業計畫報核部分,被告於108年7月19日起至同年8月17日止進行公開展覽,108年8月1日由被告舉辦公辦
公聽會,110年3月5日由被告召開
聽證會後,
乃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稱審議會)審議,經審議會第485次會議決議實施者應依決議內容修正事業計畫,並於東家公司收受會議紀錄起3個月內檢具修正後計畫書圖送被告都市發展局辦理報府
核定,東家公司依上開第485次會議決議修正事業計畫(下稱
系爭計畫案)後向被告報請核定,被告依審議會決議,以111年6月30日府都新字第1116002780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系爭計畫案。原告陳宏一為上開518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一,持分為4分之1,並為坐落於上開518地號土地上之15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樂利路72巷15號)之所有權人之一,持分為2分之1;原告王春英為上開51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並為坐落於上開519地號土地上之21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樂利路72巷17號)之所有權人。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並聲明請求:㈠
先位聲明:確認原處分無效。㈡備位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經查,
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即本件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前擬具系爭計畫案向被告陳報,經被告依法定程序舉辦公聽會等並召開審議會審議後,始為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因此,本件訴訟結果若是原告勝訴,則東家公司經原處分核定之系爭計畫案將失其效力,直接影響東家公司之權利,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