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佳和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芳桂(董事長)
王佩絹律師
何婉菁律師
代 表 人 蔡碧珍(局長)
代 表 人 呂正華(局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有關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工業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107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19,815,241元及「依
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於本年度抵減之稅額」(下稱本年度抵減稅額)2,972,286元,經被告均
核定為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
訴願,業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係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行為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4條之規定,向中央目的
主管機關(即
輔助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提報4項研發計畫,以便申請列報研究發展支出及抵減該年度稅額,且被告係
參酌輔助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109年1月14日工化字第10801365950號函及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認定「4項研發計畫不具高度之創新」事實,核定研究發展支出及本年度抵繳稅額均為0元,本院認有命經濟部工業局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自得依
上開條文之規定,
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