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俊瑋 律師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邱瀚生
郭雅琳
上列
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及再開
準備程序,並請
兩造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前依附件所示之疑問提出書狀,
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