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榛冠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冠宏 (董事)
黃鉦哲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方國賢(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黃薇瑄
葉岱原
賴嘉東
上列
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事項提出事證及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附表:
一、
被告應就裁處
罰鍰所據之貨物價格認定,具體說明金額之確切計算內容
暨依據,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
繕本(含證物或依法經遮隱後即應提供之證據資料)逕送對造。
二、原告應查報前曾否提出本件貨物市價若干之商業發票等資料,並陳述相關意見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