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249號
原 告 林棟汶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王竹君
許家瑋
參 加 人 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陳林珠
上列
當事人間因
都市更新事件,原告不服內臺北市政府民國111年8月10日府都新字第11160102483號函,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3小段383-1地號土地,因位在由
參加人擔任實施者之「臺北市○○區○○段3小段383-1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
系爭都更權變案)更新單元範圍內;
嗣系爭都更權變案經公開展覽及公辦
公聽會後,由
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以府都新字第11160102483號函,准予
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然原告不服原處分,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將原處分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都更權變案之實施者,並據予向被告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而獲原處分准予實施;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就有關系爭都更權變案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命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