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王萬金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呂承嶸
參 加 人 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一婷
主 文
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檢具「擬訂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552地號等4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
系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向
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於103年11月13日舉辦
聽證,再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稱審議會)第186、214及242次會議決議系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修正後通過,被告
乃以106年4月20日府都新字第10532106502號函(下稱被告106年4月20日函)准予
核定實施。原告為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服被告106年4月20日函,以111年5月15日函及111年5月30日函向被告申請依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變更系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選配原則、財務計畫及共同負擔。案經被告審認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應由實施者取得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法定同意比例後,檢具相關書圖文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報核,並經各階段法定審查程序審議核定後始得實施,故無從依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變更,乃以111年6月9日府都新字第1116010886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之申請。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業經內政部111年8月26日台內訴字第1110040425號(案號:1110650087)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系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實施者,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申請為有理由,則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