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秀明(董事長)
代 表 人 吳蓮英(局長)
程瑞嵐
上列
當事人間因
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1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
準備程序定112年7月31日10時整(於第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應查明之事項:
卷附公證書之標的為附條件或期限買賣契約書,而該契約第11條
所稱附件為買賣雙方於公證同日簽訂之附買回協議書;且復查決定書稱為確保交易,另簽訂信託契約書。
請雙方提出該附買回協議書及信託契約書,以供查實。並請原告
陳明究
竟有無支付信託費用750萬元及如何支付,與付款後有無收取信託銀行所開立之發票;裨益查明是否為可扣抵之進項憑證及其稅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