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
原 告 王林麗梅
王榮煇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複 代理 人 羅亦成 律師
參 加 人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威霽
主 文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三小段218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
系爭計畫),前經被告以民國111年10月27日府都新字第11160157363號函(下稱原處分)
准予核定實施,原告認
前揭權利變換計畫就其所有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三小段253、254地號土地之更新前權利價值評估有誤而不服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三、經查,
參加人為
系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於經行
準備程序後,因認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依職權命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