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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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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義大利商日立軌道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代  表  人  高書明( GABRIEL KOE SOO BENG)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陳昶安  律師
            黃祈綾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代  表  人  蘇瑞文(處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
參  加  人  法商阿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藍禮祖(Bruce LAN)

參  加  人  巴西商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藍禮祖(Bruce LAN)

參  加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宗興             
上列當事人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阿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巴西商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辦理之「臺北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機電系統、自動收費系統及軌道工程」(下稱系爭採購案)之投標,系爭採購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億1,911萬1,419元,後續擴充金額上限(已內含物價調整費用)為193億6,600萬元,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被告於109年10月27日第1次公告上網,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於110年5月5日第2次公告上網,開標時間為110年6月2日,計有原告及法商阿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巴西商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標廠商(下稱「阿爾斯通團隊」)等2家廠商投標,經資格審查後2家均合格,被告遂於110年8月25日召開評選會議。評選委員會由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共13人組成,評審結果經評審委員過半數決定,以序位第一之「阿爾斯通團隊」為最有利標廠商,並經被告以110年9月2日北市機物字第1106005578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評選結果,由「阿爾斯通團隊」得標。原告不服,提出異議未獲變更,提出申訴仍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阿爾斯通團隊經被告於110年8月25日召開評選會議,評審結果經評審委員過半數決定,以序位第一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並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阿爾斯通團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命其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