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食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篤清(董事長)
潘玉蘭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俐慧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
準備程序,並定111年9月27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另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檢送如附件所示資料,並逕將
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附件:
一、原告向被告為本件申請時所檢附之109年3月之全職員工清冊、109年3月薪資清冊等件。
二、被告核撥原告6月份之薪資補貼前,原告所提交之員工異動名冊。
三、被告據以核撥原告所申請6月份薪資補貼之撥款人數117人(全職員工),相較於核撥所申請原告4、5月份薪資補貼之撥款人數均為126人,係有減少,且薪資補貼金額亦有減少。請檢送原告所檢附之異動名冊
暨員工離職原因說明,及被告核撥所減少原告6月份薪資補貼金額之計算式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