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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度訴字第 755 號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陳彥霖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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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