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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更一字第 53 號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3號 原 告 鄭劉慧心等10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 共 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石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廖芷儀 律師 陳亭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李明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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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