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0號
原 告 大川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俞全國(董事長)
複 代理人 謝宜蓁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葉協隆(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怡欣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商港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2年8月3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就原告112年6月8日出具之「行政訴訟陳述意見狀」所述內容陳述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及當庭提出被告112年6月5日出具之「行政訴訟陳報狀」所附附件5之原本,以供本院核對影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