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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全字第 113 號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13號
連惠穎 律師 彭玄驊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蔡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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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