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林正大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0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0條明定於行政訴訟
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承審法官高維駿迴避,僅記載其主張
適用憲法第24條,並未依上開規定釋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是其聲請顯
難認有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雪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