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
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
上開規定於
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亦有明文。又聲請法官迴避的制度,目的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訴訟事件
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的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假處分事件合議庭胡方新、鍾啟煌及蘇嫊娟3位法官迴避,
惟該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7月22日105年度裁字第831號裁定駁回
抗告而確定,有各該裁定附卷
可證。依上開說明,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事件既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的職務,聲請人
猶於112年7月12日(本院收狀日)具狀聲請該3位法官迴避,自無依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