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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1008 號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吳雅惠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立金湖國民中學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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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