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33號
林惟麗
林惟謙
共 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玫均
蔡宗憲
陳郁涵 律師
參 加 人 富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商巧霖(董事長)
主 文
富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等因繼承,為新北市板橋區介壽段651地號土地及板橋區介壽段93號建號建物之(公同共有)所有權人,位於富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也泰公司)擬具「擬訂新北市板橋區介壽段634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
系爭都更案)更新單元內,系爭都更案送請被告審議,經被告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舉行
聽證、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後,以112年6月2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16777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
原告等對原處分不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查富也泰公司
為原處分之相對人,亦為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本院認如本件撤銷訴訟為有理由,富也泰公司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富也泰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