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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1145 號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 原 告 王俊傑 王怡梅 共 同 熊依翎律師 李柏寬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參 加 人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福地 主 文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 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緣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定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五小段374-1地號等4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經被告以民國112年6月28日府都新字第1126001290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為系爭計畫範圍內坐落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五小段465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各為80分之1),並為該土地上5063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2樓)之共有人(持分各為4分之1),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 本件撤銷訴訟之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而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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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