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馬玉華即竑鑫企業工程行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子盈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澤成
訴訟代理人 許靜宜
郭博姍
黃齡瑤
參 加 人 歐立恩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雲光
主 文
歐立恩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及
參加人參與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辦理「111-113年嘉義處加油站地下油槽清洗及檢驗工作長期契約」採購案(下稱
系爭採購),
嗣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決標予原告。參加人不服,以招標文件未規定需檢附納稅證明文件,中油公司評定其不符
投標資格而無法參與開標為不妥為理由,於111年10月20日向中油公司提出異議。中油公司對於參加人提出之異議,以111年10月27日南採中心發字第11110785110函復參加人系爭採購維持原得標廠商之決標決定(下稱原異議處理結果)。參加人不服原異議處理結果,向被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提出
申訴,經工程會以111年12月16日訴1110194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下稱申訴審議判斷)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中油公司遂於112年1月9日以南採中心發字第11210019030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系爭採購由原告得標之決標決定。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及原處分,並維持原異議處理結果。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為此依
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