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震華 ( 董事長 )
黃合文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參 加 人 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滬生 (董事)
主 文
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
被告辦理之「精準空投傘具」財務採購案(
下稱系爭採購案)
之投標,系爭採購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393萬8,000元,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第3次公告(修訂後第2次),開標時間為111年8月18日,計有原告及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廠商投標,經資格審查後2家均合格,被告遂於111年8月26日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原告總評分/平均分數為789/78.9,序位合計值19,序位第2,因其平均分數未達合格分數80分,為不合格廠商;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總評分/平均分數為839/83.9,序位合計值11,序位第1,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為最有利標廠商,並經被告以111年9月6日國採購包字第1110223804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投標廠商評選結果,由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得標。原告不服,提出異議未獲變更,提出申訴仍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經被告於111年8月26日召開評選會議,評審結果
經評審委員過半數決定,以序位第一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
並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命其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