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嘉碩生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鈺同(董事長)
洪國勛 律師
張天界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賈蔚(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代 表 人 姜至剛
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
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