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林長貴
被 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代 表 人 游文科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記載之判決日期為「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惟判決正本卻誤載判決日期為「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核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羅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