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王金花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梁育甄
參 加 人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金枝(董事長)
主 文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變更臺北市信義區○○段○小段OOO地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以下簡稱為
系爭計畫),經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府都新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以下稱為原處分)准予
核定實施。原告為更新範圍內信義區○○段○小段OOO地號土地區分所有權人,及同段65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以①系爭計畫於建築規劃設計上,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過低,違反臺北市都市計劃施行
自治條例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理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且有違反
不當聯結之禁止等濫用
判斷餘地之違法瑕疵;②系爭計畫之審議、核定過程與正當
行政程序之內涵尚有未符;③系爭計畫中所提列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其提列內容並非合理,被告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而決議通過,有濫用判斷餘地之違法瑕疵等,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
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相對人,亦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本院如認本件撤銷訴訟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吳 坤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