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
原 告 呂清泉
呂林麗雲
郭呂淑卿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宋德仁
陳新傑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
訴訟代理人 葉信宏
上列
當事人間因下水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原告於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既
陳明已對卷附
核定償金之內政部113年10月8日台內國字第1130811594號函不服提起
訴願,則原告應於受該部分
訴願決定送達後陳報本院,由本件一併審理
俾紛爭一次解決及避免裁判矛盾。又原告既對償金之核定不服,則就此部分正確之訴訟類型應為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應於114年4月1日前以書狀表明,
被告應作成核給一定具體數額償金之
行政處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