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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886 號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杰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范文壽(PHAM VAN THO,越南籍)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何佩珊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等事件, 被告代表人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何佩珊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前揭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 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許銘春,於113年5月20日變更為何佩珊。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於113年6月4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73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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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