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黃一平(局長)
黃靖軒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松瑩營造有限公司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9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