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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915 號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翔舜興精技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添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康賢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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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