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盧于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
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行
所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同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亦
適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
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