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景龍江
代 表 人 杜微(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民國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養路工程類科考試錄取,經分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公司)臺中工務段(下稱臺中工務段)接受實務訓練,訓練
期間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止,因實務訓練成績經臺中工務段評定為48分,未達及格標準60分,經臺鐵公司以113年4月29日鐵人管字第1130017828號函
報被告,被告以113年6月3日公評字第1132260134號函為
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即本件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查,本案事涉臺鐵公司所屬臺中工務段就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之評定情形,
故本件有由臺鐵公司參與訴訟程序以協助被告說明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