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吳青燕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鄭雅文
參 加 人 宜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家澤(董事長)
主 文
宜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其為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492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系爭土地位於宜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民公司)擬具「擬訂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492地號等1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案)更新單元內,系爭都更案送請被告審議,經被告召開都市更新審議會、舉行
聽證後,以112年8月22日府都新字第11260049993號函核准,並另以112年11月22日府授都新字第1126024631號函(下稱原處分)
送達原告。原告對原處分不服,遂提起本件
撤銷訴訟。
三、查宜民公司為系爭都更案之
實施者,本院認如本件撤銷訴訟為有理由,宜民公司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宜民公司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