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楊優華即桃園市私立愛玩美幼兒園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參 加 人 富順流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皓偉
主 文
富順流通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富順流通有限公司(下稱富順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檢具加油站設置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
被告申請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寮段494-21地號土地籌設龍泉加油站。案經被告審查,認富順公司之申請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以112年1月17日府經公字第1120014328號函(下稱原處分)准許籌建。原告不服,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循序提起
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富順公司為原處分之
相對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富順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是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富順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俞文